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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提 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按照信访条 例规定,具体工作程序的参照标准为:登记,告知,受理,办 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档。一、登记 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信访条例规定: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 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 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 以登记。同时,规定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拆请求,应当 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 H 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是基 本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即信 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 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 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 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 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 定期限等。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 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判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事项是否 属于受理的范围;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 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 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 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 正在办理。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 日内,对本条例 第 15 条规 定的信访 事 项 ,应 当告知信访 人分别向有关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 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 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 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 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 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 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三、受理受理,是指信访人工作机构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特 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行为、集中投拆行为, 或即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 事项,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 事项前,可以根据相关的信息和线索主动受理。受理程序的 参照标准:(一)转送。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的 信访事项,根据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将信 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 出处理意见的部门。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 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抄送下一级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对依照法 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是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转送程序的参照标准:首先,明确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一是指由于作出具体或者抽象行政行为而引发信访事项的 行政机关,即通常所称的责任机关;二是指依上下级隶属关 系或管理职能,有权进行层级监督的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 等专门监督机关;三是由于信访工作机构自身引发的信访事 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也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其次,直接转送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条例规定,信 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 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 的行政机关,同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二)交办。信访条例规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 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 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交办适用情 形;一是对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属于本经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的;二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交办信访事项应当附正式的交办函件,制定交办函件的参 照标准:包括交办函件的文号、交办的信访事项、指定的办理 期限、对办结报告的要求等基本内容。办结报告有两个参照 标准:其一,形式标准。包括交办件的文号;信访人陈明的事 实、意见和要求;调查核实的事实;办理意见、办理依据及办 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或落实计划;签发人等。其二,实质标准。 一是事实清楚,即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问题的 前因后果清楚,证据材料确凿;二是办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是形成办理意见后,办理 机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应当注明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落实 的计划与期限。(三)通报、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 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 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 事项的办理情况。 其目的在于:一是便于下一级人民政府信 访工作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信 访工作机构除了了解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外,还应该了解属 于本级受理范围但是信访人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信 访事项,只有全面了解本辖区内信访事项的总体情况才可能 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为本级人民政府更好的开展各方面工 作,为行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便于上一级人民政 府信访工作机构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 职责的情况。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过下一级信访 工作机构的报告,了解一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 信访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四、办理 办理是指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 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意 见、予以处理的行为,这是狭义的办理。广义的办理还包括 复查、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终结前所 有的程序性活动。办理程序的参照标准:(一)开展信访调查。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 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 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 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同 时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 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 事实,分清责任。信访调查步骤的参照标准:一是事前通知。办理机关要求 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或者第三人到场陈述或提供文书、 物品等相关资料,或者召开听证会之前,都应当以适当的形 式通知当事人,以便其能够做好必要的准备。二是表明身份。 在开展信访调查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表明自己享有调 查者的合法身份,而且遵照调查的基本规则,信访调查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三是说明理由。信访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 对象说明调查的理由、法律依据,同时告知其在调查过程中 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以获得被调查对象的配 合。四是实施调查。如询问当事人、调取资料等。五是制作笔 录。信访调查结束之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 并交由当事人签字。对于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 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其一,调查的事项 和问题;其二,信访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其三,信访当事人、 第三人所作的其他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其四,办理机关经查 核认定的事实、意见以及予采纳的事实、意见,并说明理由; 其五,对信访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及依据。(二)作出办理决定。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 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他有关规定的,予以 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 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作出办理决定的形式要求:第一,经调查后作出。信访调 查是作出办理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要按 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辨别的基础上依法作办理决 定。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必须在举 行听证后作出办理意见。第二,以书面方式作出。信访条例 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充 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知情权、申辨权的保护。(三)送达与执行。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文书的 送达与诉讼文书送达的通用性规定,信访行政文书也适用此 规定。信访处理意见的送达主要采用邮寄的方式,即办理机 关将要送达的处理意见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信访人。同时, 办理机关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执行,是指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 即可执行。信访条例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信访 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 机关或者单位执行。根据法律,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作出后, 在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改变或撤销之前,都要承认其效 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行政管 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五、复查与复核(一)复查。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 日内 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 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复查意 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复查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果原 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机关可 以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办理机关的本级 人民政府;如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则复 查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 的,复查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程序的参照标准:1、申请。信访人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 查请求,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 原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二是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是属于信访复查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四是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 权范围;五是在申请复查的期限的范围之内。2、审查。其一,形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复查申请的条 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不予复查,同时告知信访人 相关理由;接受符合条件的复查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其二,实质审查。审 查关于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办理意见是否合法 (含政策规定)与适当。复查机关必要时,可以根据信访条例 第 31 条的 规 定,享有办理机关相同的信访调查权 ,向有关组 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的意见。3、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有效申请进 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意见:一是办理意见事实 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处理意见维持;二是办理意见 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恰当的,依职权直接变更原 办理意见或者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复查机关责令原办 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 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复查意见应当自收到复 查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二)复核。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 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 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 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是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与信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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