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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2 第2部分 房屋质量 2 第3部分 空间尺寸 3 第4部分 房屋面积 3 第5部分 建筑设备 5 第6部分 电气部分 6 第7部分 供暖与燃气 6 第8部分 装修标准 7 第9部分 室内环境 7 第10部分 室外环境 7 第11部分 社区及设施 8 第12部分 付款方式 9 第13部分 房屋交付 9 第14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9 第15部分 所有权证 10 第16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11 第17部分 业主管理委员会 11 第18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11 第19部分 担保义务 12 第20部分 变更权利 13 第21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 13 第22部分 退房条款 13 第23部分 违约责任 14 第24部分 买受人损失 14 第25部分 争议与其他 15 第26部分 合同附件 16 第27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16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条、 合同原则:出卖、买受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 合同定义: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本合同所称“本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座楼;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社区。 第3条、 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 市 区(县) 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第4条、 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利用其他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各方应在协商时准备好自己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6条、 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 月 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的房产广告与出卖人取得联系,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中所文字或图片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无法在相关细节有所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应当作为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的证据。 第7条、 项目许可: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第8条、 土地权利: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期限为: ,土地使用性质为: 。 第9条、 土地权属: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退房且在买受人没有取回全部房款以前,或不退房,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条、 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11条、 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 第12条、 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 ,开工证: 。 第13条、 建筑施工:总设计单位: ,建筑师姓名: ,注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 第14条、 商品房标准:适用标准为: 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 第15条、 商品房验收:由 负责验收。 第16条、 质量评价: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 房屋质量 第17条、 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磁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8条、 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19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20条、 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21条、 证明责任: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问题,在质量问题不能解决前不视为交房。 第22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3部分 空间尺寸 第23条、 商品房户型: 室 厅 卫 浴 厕 厨 第24条、 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使用面积 第25条、 立面图: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26条、 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7条、 书房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8条、 卧室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9条、 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0条、 厨房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1条、 阳台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2条、 过道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3条、 套内楼梯: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4条、 重要门窗: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5条、 贮藏空间: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6条、 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 毫米。 第37条、 重要指标:本商品房使用率: 容积率: 。 第4部分 房屋面积 第38条、 建筑面积: (1)、 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第39条、 建筑面积变化: (1)、 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 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 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4)、 面积差异: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40条、 分摊的公用面积: (1)、 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 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等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 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 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41条、 套内建筑面积: (1)、 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 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 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4)、 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5)、 面积费用: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 变化比例: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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