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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及销售合同船舶修理及销售合同船舶修理及销售合同制造商名称:(以下简称制造商)注册地点:代理商名称:(简称代理商)注册地点:1、委任:兹委任地区船舶修理及销售之独家代理商。2、代理商之职责:(1)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2)报导本地区综合市场慨况;(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4)代表船厂定期作市场调查;(5)协助制造厂征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6)按业经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3、范围: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4、佣金: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的佣金,遇有大宗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当需要由制造商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必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制造商决定是否支付。5、费用: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1)由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2)特殊情况下的通迅费用(长电传,各种等);(3)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6、制造商的职责:制造商应:(1)向代理商提供产品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将商业秘密外泄。7、职权范围:就合同之价格条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制造商。8、利害冲突: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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