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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Dacheng Newsletter Cross-border Dispute Resolution2014年8月 August 2014主编:谭家才 本期责编:李新立编委(按姓氏拼音排序):刘蓉蓉 刘逸星 李振宏 李飞鹏 黎智勇 马乃东 潘激鸿 韦龙艳 张 冰 周姣璐 目录Content新法资讯Laws & Regulations Update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5起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Supreme Peoples Court Promulgated 15 Typical Cases Related to The Treaty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Regarding Mutual Judicial Assistance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Supreme Peoples Court Guiding CaseCase of Dispute over Compensation for Ship Collision Damage三、 三一重工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对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提起的上诉获美国法院支持A US Federal Appeals Court sided with the Ralls (an affiliated company of Sanyi Group) against the CFIUS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Calculation of Interests Resulting from Delayed Performance in the Procedure of Enforcement五、 商务部终裁决定对印度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China Determined to Impose Anti-Dumping Duties on Indian Single Mode Fiber律师视点Lawyers Viewpoints六、 目的港收货人不提货怎么办Study on Non-Taking Delivery of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七、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补偿Compensation Issue made for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大成(上海)涉外争议解决律师团队介绍 Introduction to Dacheng (Shanghai) Cross-border Dispute Resolution Lawyers Team【新法资讯】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 2014年8月刊 一、最高法公布15起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5起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其中,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4件,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4件,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案3件,裁判认可司法互助案4件。内地与台湾就司法互助签订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等协议,最高人民法院亦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 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裁判要点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基本案情2008年6月3日晚,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炜伦06”轮与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所有的“MIRANDA ROSE”轮(以下简称“玫瑰”轮)在各自航次的航程中,在上海港圆圆沙警戒区相遇。 “炜伦06”轮则在“里约热内卢快航”轮引航员执意要求下,同意绿灯交会。“玫瑰”轮随即与“炜伦06”轮联系,也要求绿灯交会,“炜伦06”轮也回复同意。23时38分,当“炜伦06”轮行至“玫瑰”轮船艏偏左方向,发现“玫瑰”轮显示红灯,立即联系“玫瑰”轮,要求其尽快向左调整航行。“炜伦06”轮随后开始减速,但“玫瑰”轮因“里约热内卢快航”轮追越尚未驶过让清,距离较近,无法向左调整航向。23时41分,“炜伦06”轮与“里约热内卢快航”轮近距离交会,位于“玫瑰”轮左前方、距离仅0.2海里。此时,“炜伦06”轮、“玫瑰”轮均觉察危险,同时大角度向左转向。23时42分“炜伦06”轮右后部与“玫瑰”轮船艏右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遭受救助费、清污费、货物减损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4605.75元。原告遂以“玫瑰”轮违反双方关于“绿灯交会”的约定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玫瑰”轮承担80的责任。被告则提出,原告应就涉案碰撞事故承担90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不合理。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0)沪海法海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252302.79元。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两轮达成一致意见前,两轮交叉相遇时,本应“红灯交会”。“玫瑰”轮为了自己进北槽航道出口方便,首先提出“绿灯交会”的提议。该提议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72避碰规则)规定的其应承担的让路义务。但是,“炜伦06”轮同意了该违背规则的提议。此时,双方绿灯交会的意向应是指在整个避让过程中,双方都应始终向对方显示本船的绿灯舷侧。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没有了72避碰规则意义上的“让路船”和“直航船”。因此,当两轮发生碰撞危险时,两轮应具有同等的避免碰撞的责任,两轮均应按照72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别谨慎驾驶。但事实上,在达成绿灯交会的一致意向后,双方都认为对方会给自己让路,未能对所处水域的情况进行有效观察并对当时的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直至紧迫危险形成后才采取行动,最终无法避免碰撞。综上,两轮均有瞭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能尽到特别谨慎驾驶的义务并尽早采取避免碰撞的行为,都违反了72避碰规则中有关瞭望、安全航速和避免碰撞的行动等规定,对碰撞事故的发生责任相当,应各承担50的责任。(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批指导案例第31号,北大法宝网)三、三一重工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对CFIUS提起的上诉获美国法院支持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合议庭做出判决,认定罗尔斯在风电项目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奥巴马下达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中方的合法权益。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公开相关决定所依据的非保密信息,并给予中方公司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同时,上诉法院还要求,初审法院应就罗尔斯公司对CFIUS各项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摘自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获胜 交易受阻无法改变,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717/12740275_0.shtml)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作较为系统的规定。解释全文共七条,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二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是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本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部分的债务利息原来为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现在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标准调整为每日0.0175%。(摘自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用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014年7月31日人民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7/id/1354917.shtml)五、2014年8月14日商务部终裁决定对印度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2014年8月14日中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征收反倾销税,对于配合调查的三家公司征收7.4%、11.4%和24.5%的税款,对于未配合调查的两家公司征收30.6%的税款,对于其他印度公司征收24.5%的税款。2013年6月,商务部收到中国部分企业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后,于8月14日立案调查,2014年5月13日作出初裁决定。(详见中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反倾销终裁的公告(2014年第56号),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408/20140800695324.shtml)【律师视点】目的港无人提货怎么办托运人角度文/李新立典型案例上海A公司出口一批价值5万美元的服装给美国B公司,约定FOB上海,目的港为纽约港,签约后预付30%货款,见到提单复印件后付清余款。A公司收到30%货款后将货物如期装运,但货到目的港后,虽经再三催促,收货人迟迟不付款。快到2个月的时候货代公司通知A公司,收货人尚未支付运费,加上滞箱费、滞报费、仓储费、操作费等已经发生了1万多美元,催促尽快处理。此时,正本提单尚在A公司手中,该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那么A公司应该怎么办?法律责任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迟延提货会产生如下后果:1. 运费到付的情况下无人承担运费和运杂费;2. 增加很多额外费用,比如仓储费、滞箱费、海关费用、处理费等,这些费用有时会超过货值本身;3. 超过一定期限,货物或依承运人申请或被海关强制拍卖。那么这些增加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迟延提货,增加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如果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承运人既可以向收货人主张,也可以向托运人主张。当然,如果正本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托运人要求承运人退运或者交付给他人,则承运人必然要求托运人首先结清所有费用或者提供担保,否则退运或者转卖无法实现。需要指出的是,承运人所主张的费用应是合理费用,如果承运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止损,则承运人无权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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