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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管理事项及解读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五)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需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六)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附件2)及电子申报数据;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七)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备案后,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情况,传递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1.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地市国家税务局报备,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报备,省国家税务局应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3.不在同一省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八)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四、关于取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五、关于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的,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另外,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四)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五)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之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适用于享受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政策)。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六、关于取消“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另外,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一)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的说明;(二)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三)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略,详细附件请查阅中国税网搜税数据库)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3.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月3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确保放得下、管得住,实现取消审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不断提高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为落实国发201527号文件,加强后续管理,明确相关管理要求,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该公告。二、公告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作了哪些规定?1.对取消的“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同时,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及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工作。2.对取消的“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严密的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加快征管信息系统在纳税人中的推广,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以防止漏征漏管现象的出现。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3.对取消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等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按备案管理。出口企业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如有变化,企业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如变更退税方法,应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方可办理备案变更;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4对取消的“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事项,要求集团公司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应当提供规定的资料,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5对取消的“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事项,要求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6.对取消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事项,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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