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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的给付办法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保障新旧办法的平稳衔接。消息见报后许多读者打电话询问“老人、中人、新人”的含义是什么、待遇上是如何规定的等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老人”是指2005年年底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这些已经退休的人,仍按原来的养老保险待遇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变,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逐步增加养老保险待遇。也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是指1998年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新人”按照本次修改的新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新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按照目前情况测算,“新人”至少要在缴费满15年后,才能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个条件。那么,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新人”,最早也要到2013年才会出现。也即“新人新制度”。 所谓“中人”是指1998年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以后退休的人员。目前在职职工大部分属于“中人”。其中,“中人”是这次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主要对象。改革前“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125元补贴四部分组成。改革后,“中人”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养老金的基础上,考虑到他们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为保障“中人”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新办法特别对“中人”再增发一部分过渡性养老金,以保障新老办法的平稳衔接和待遇的基本平衡。也即“中人逐步过渡”。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条 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年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下同)。计算公式: n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C1+X2/C2+.+Xn/Cn)/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一)执行,下同 第三条 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条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采取分段加权法计算。职工1992年12月31日以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均为1;1993年1月1日至退休时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为职工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帐户年度(最迟为1998年)至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m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X1/C1+X2/C2+.+Xn/Cn)/N/M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帐户至退休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M本人缴费年限。 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祥见附件二。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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