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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合作企业的账户开立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开户代理机构应按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有关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户要求采用实时开户系统报送数据或邮寄方式办理。在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完成之前,或者申请企业认为便利的, 也可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第三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三)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四)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六)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七)创投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第四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在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全称(如合伙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省略),“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按营业执照记载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委派代表姓名。“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一项应填写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承担责任方式,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第五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企业类型、营业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变更申请材料:(一)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二)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变更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五)继任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继任委派书(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时提供);(六)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录,涉及变更的合伙人或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合伙人或投资者变更时提供);(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八)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第六条 对于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应每年核实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是否通过年检,如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证券公司应督促其及时更正。对于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企业类型、营业期限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督促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及时按本指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对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核实后,应在其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中予以修改。第七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依法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提交下列材料办理证券账户销户手续:(一)证券账户卡;(二)企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清算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五)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第八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立证券账户或从事证券投资有限制的,该等组织应当遵守。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为法人或合伙的,其证券账户开立业务,遵照法人或合伙开户的规定。第十条 本指引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表1: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略)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证券账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载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持有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服务。二、使用相同姓名/名称、相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开立多个账户的申请人,可选择开通一个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然后登录登记公司网站,根据网站提示,利用账户关联功能将其他账户与该账户关联在一起。此后,申请人可使用关联账户中任一证券账户号及密码登录登记公司网站,办理关联账户的证券查询及相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三、申请人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合伙企业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说明书条款。四、对于拒绝在申请表上签名的申请人,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五、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六、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注册资料,并对开户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七、申请人应当对登记公司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开户注册资料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八、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九、证券账户持有人保证证券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十、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证券账户持有人注册的开户资料保密,不得转借第三人使用,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承担。十一、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进行审核,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但是,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开户;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自然人和机构开户;4.其他违规开户的情况。十二、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三、登记公司修订业务规则及本说明书时,应当公告提示,不须知会每个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执行。表2: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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