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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行为,提高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平安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8年第9号)、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重庆市道路运输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管理方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其次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包括一般货物运输企业(含专用运输和大型物件运输)和危急货物运输企业。第三条 凡由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颁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急货物运输许可证(非经营性道路危急货物运输)正、副本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企业)均应执行本细则规定,接受运管机构组织进行的平安服务质量考核。第四条 平安服务质量考核,是指运管机构对货运企业的平安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企业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和经营条件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货运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区县运管机构依据本细则的规定,负责详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其次章 经营条件的审查认定第六条 每年3月底之前,各区县运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货运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审查认定。第七条 一般货运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经营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审验合格的运输车辆;(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平安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平安管理制度;平安例会制度;平安培训和教化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平安管理制度等;(四)有交通事故、自然灾难、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务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危急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经营条件:(一)有5辆及5辆以上经审验合格的专用车辆(非经营性危急货物运输企业可少于5辆专用车辆);(二)有符合平安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急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记;(三)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四)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平安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急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从业人员平安管理制度;平安例会制度;平安培训和教化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平安管理制度等;(五)有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六)有交通事故、自然灾难、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务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各区县运管机构应成立货运企业经营条件审查认定及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负责货运企业经营条件审查认定工作和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第十条 货运企业在接受经营条件审查认定时应当供应以下材料。(一)一般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供应的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附表1-1)。2、平安生产管理制度。3、道路运输应急预案。(二)危急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供应的材料:1、停车场地及其平安防护、环境爱护和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证明应当包括停车场地址、权属(租用的应供应租用协议及全部权的产权证明)、面积、设施设备配置状况、剧毒品和爆炸品车辆专用停车区域、警示标记等。2、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3、平安生产管理制度。4、专职平安管理人员任用证明。5、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各区县运管机构对货运企业经营条件审查结束后,应填登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条件审查认定表(附表1-2),并连同前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县运管机构存档。其中,危急货物运输企业的审查认定结果及相关材料还应报市运管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货运企业,由原许可运管机构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件或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第三章 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十三条 一般货物运输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及考核记分标准。(一)平安生产: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经营违章率、车辆定期审验状况。(三)服务质量:社会投拆率、货损货差状况、货运质量赔偿状况。(四)社会责任:道路运输应急预案、车辆投保商业险比例(交强险除外)。(五)企业管理:平安服务质量档案、企业稳定状况、平安管理制度落实状况、企业基础管理。(六)科技设备应用状况、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状况、适应市场需求运用大吨位及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采纳环保节能车型达到肯定比例作为加分因素。详细考核记分标准详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记分表(附表1-3)。第十四条 危急货物运输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及考核记分标准。(一)平安生产: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GPS车载终端或行驶记录仪安装运用状况、车辆标记灯和标记牌安装状况。(二)经营行为:经营违章率、车辆定期审验状况。(三)服务质量:社会投拆率、货损货差状况、货运质量赔偿状况。(四)社会责任: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状况。(五)企业管理:平安服务质量档案、企业稳定状况、平安管理制度落实状况、企业基础管理。(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状况作为加分因素。详细考核记分标准详见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记分表(附表1-4)。第十五条 货运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实行计分制,基本分为1000分,加分为:一般货物运输100分;危急货物运输50分。全部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至3位,详细要求见每项的记分标准。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一)得分大于等于980分的为AAA级;(二)得分大于等于850分且小于980分的为AA级;(三)得分大于等于700分且小于850分的为A级;(四)得分小于700分的为B级”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弄虚作假或实行其他不正值手段,供应虚假平安服务质量材料的;(二)被处以停业整顿惩罚的;(三)经查实存在严峻损害道路运输行业信誉行为的;(四)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的;(五)有严峻影响行业、社会稳定行为的;(六)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务的;(七)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八)未按要求建立平安服务质量档案,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平安服务质量自评表,致使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九)考核得分不足700分的。第四章 平安服务质量档案第十八条 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平安服务质量档案。平安服务质量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状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货车状况(包括大吨位及专用运输车辆,环保节能车辆的状况)。(二)交通责任事故状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缘由、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三)车辆定期审验记录,违章经营状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惩罚确定书;(四)服务质量状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状况,货损货差状况,货运质量赔偿记录;(五)车辆保险状况,包括应投保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状况、保险单;(六)企业稳定状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务的时间、主要缘由、事务经过、参与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状况; (七)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状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缘由、责任人、污染程度、损失状况、事故责任认定书;(八)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状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状况;(九)企业管理状况,平安管理制度落实状况、企业基础管理有关资料,运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以及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状况。第十九条 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仔细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刚好、全面、精确地驾驭货运企业平安服务质量信息,建立完善货运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基础档案。第五章 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其次十条 货运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于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其次十一条 货运企业同时具有一般货运和危急货物运输的,其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可同时进行,但应按各自的要求进行考核。其次十二条 货运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进行平安服务质量自评工作,自评结束后应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申请考核,照实报送以下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分公司供应副本);(三)本单位年度平安服务质量考核自评表(附表1-5、附表1-6);(四)平安服务质量档案。其次十三条 运管机构收到货运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按重庆市道路运输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考评认定。其次十四条 货运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应于每年的5月底之前完成货运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并对达到AAA级货运企业的考核得分和考核结果上报市运管机构。其次十五条 市运管机构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对各区县运管机构上报的AAA级货运企业的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和考核结果、相关条件进行复查后,确定企业的平安服务质量等级。其次十六条 每年7月底区县运管机构对获得AA级及以下的货运企业的考核得分、考核结果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运管局备案;市运管机构对获得AAA级的货运企业的考核得分、考核结果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奖惩措施其次十七条 当年取得AAA级的货运企业,由市运管机构授牌嘉奖并作为参评市级文明(先进)企业条件,连续两年取得AAA级的由市运管机构向交通部举荐,参评部级文明(先进)企业。其次十八条 连续两年取得AAA级,以及连续三年取得AA级的货运企业,由市、区县级运管机构向本市大型货源单位重点举荐,供其择优选用。其次十九条 货运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运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责令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整改期内,运管机构不得受理该企业新增道路运输经营项目的申请。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许可的运管机构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撤销其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第七章 考核指标释义第三十条 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货运企业担当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一)交通责任事故率=一般货运车辆(危急货物车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次数/一般货运车辆(危急货物车辆)数。 (二)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一般货运车辆(危急货物车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一般货运车辆(危急货物车辆)数。 (三)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一般货运车辆(危急货物车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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