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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11220881013595939J422012027100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洮南市农业农村局 无发布 一、基本信息基本编码:220120271000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编码:11220881013595939J4220120271000事项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使层级:县级实施主体:洮南市农业农村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实施主体编码:11220881013595939J委托部门:无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办件类型:承诺件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办理形式:窗口办理办理流程图: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jl.gov.cn/jlszwfw/bsznxq/?taskCode=11220881013595939J4220120271000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移动端办理地址:无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无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特别程序:无受理条件:1、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6、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7、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8、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9、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10、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咨询方式:0436-6222851监督投诉方式:0436-6245068办理地点:洮南市府前东路1555号民生大厦2楼26号农业农村局窗口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冬令时 8:3011:30;下午13:3017:00 夏令时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计划生效日期:无计划取消日期:无二、扩展信息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通办范围:无联办机构:无中介服务:无数量限制:无审批结果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结果类型:证照审批结果样本:无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是否网办:是网办地址:http:/zwfw.jl.gov.cn/jlszwfw/bsznxq/?taskCode=11220881013595939J4220120271000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设立变更,准营准办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设立变更,农林牧渔,准营准办网上办理深度:3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窗口受理是否涉密:否是否免责:否权力变化情况:无承办机构:洮南市市农业农村局承办责任人:王宇,胡新华预约方式:0436-6267629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随后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或者书面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资料审核通过的,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资料受理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向申请单位反馈专家核查意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同意发放说明书,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事后监管责任:(1)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所的监管,不定期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督促其整改。必要时吊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求建章立制,健全档案管理,用制度来规范经营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 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免责依据:无三、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来源填报须知资料下载1设施设备清单材料分类:原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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