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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可转让信用证简介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 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 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这种转让称一次转 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 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1. 本信用证可转让。(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 o (Transfer to be allowed)。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 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 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 trac tproduc 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 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 (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 将信用证金额(Amoun 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 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 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 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 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 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 让银行的职责。3. 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 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 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的。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 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 的机会。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 第一受益人所签发的商业发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发票金额要大,两者的差额即为中间人 所得的利润。可转让信用证的功能与转让方式1. 依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全金额转让(Totai Transfer)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而且装运货物不准分批装运, 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部分金额转让(Partial Transfer)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让。UCP第 44条规定,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 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2. 依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 不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of Invoice)此种转让方式系信 用证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即由第二受 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须单据,通过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 议付或付款。此种方式较为简便,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通常予以采用。 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 th Subs titut ion of Invoice)作为中间人的第一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人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第一受益人就可采 用替换发票的方式保密。其具体作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提示单证办 理议付或付款。银行将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发票。第一受益 人所提示的发票金额要大,两张发票的差额为中间人赚取的利润。议付银行议付后,将第一 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及其他单据一并寄往开证银行索偿。3. 依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或变更条件转让。原条件转让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一般来讲,应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 称原条件转让,这种作法简便易办,风险较小。凡原条件转让应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转让 功能。-一本信用证系依原信用证所列的条件转让。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 t.变更条件转让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例如:-金额和单价比原金额和单价降低;信用证期限,提示单证日期及装运期限,比原信用证条件提前;投保金额比原信用证投保的百分比增加。除变更上述条件外,若有需要变更其他条件就视情况而定。4. 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 国内转让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其地点系同一国境, 称国内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一本信用证转让仅限同一国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国外转让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另一国境的第二受益人,称国外转 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本信用证转让于XXXX国家的第二受益人。This credi t is t 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XXX.5. 由谁来转让,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 银行转让凡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明文规定由银行转让或通过银行办理转让手续 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则银行应给予第二受益人转让通 知书(Advice of Transfer)。 私人转让经协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必须给第二 受益人书面的私人转让通知书(Le 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采用私人转让方式,必须是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有长期合作的基础,互相信任, 而第一受益人须作两件事,一是将收到信用证的原本复制件提供给生产厂,以资证明可转让 信用证已收到,使生产厂放心。二是于生产厂交货装船后,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签 署转让申请书,请银行将款项转给生产厂。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1中间商申请转让2.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并通知实际供货人3实际供货人发货并提示单据、指定银行(转让行)审单付款或承兑或议付。4转让行通知中间商替换发票和汇票、中间商替换发票和汇票,转让行将二者差额支付 给中间商5.转让行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是在一般信用证业务流程之中,加进了上述1-4的环节。可转让信用证的举例如果有供应商A,买家B,中间商C。买家B开立以C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C收到信用证后,向银行申请转让信用证,将A 作为第二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有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比如第一张B开的信用证金额是100万,C可以将100万全部转让给A,或者转让部分金额 给A,从中赚取差价。请注意:不管是那种转让,供应商A都会通过信用证知道开证人B的 信息,这点和背对背信用证是不同的。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贸易中采用可转让信用证多时处于以下原因:进口商委托中间商采购商品,但后者不想泄露 其贸易关系和所的利润,又想减轻另开新证所需的押金及费用负担;或者是进口商向国外一 家大公司订购大宗商品,而后者须由其分散在各口岸的分号或联号来分头交货.对于进口商 来说,信用证可转让比不可转让时风险要大,因为在可转让信用证下,进口商只是与中间商 打交道,并不了解实际的供货商的情况,只要中间商能够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开证行就得按期付款,即使是远期信用证,但货到以后发现了货物不符合规定,开证行也不 能拒付,所以,进口商在业务中一应当慎开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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