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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泸州市永宏液压配件厂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泸州市永宏液压配件厂编制日期:202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泸州市永宏液压配件厂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104-510504-04-01-247438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街道石樑社区工业园区内地理坐标( 105度29分52.893秒,28度53分36.168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机械零部件加工(C3484)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 69、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建设性质R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龙马潭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川投资备【2104-510504-04-01-247438】FGQB-0055号总投资(万元)150环保投资(万元)7.5环保投资占比(%)5施工工期8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R是:项目已于2000年1月建成投产,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因此免于“未批先建”行政处罚 建筑面积(m2)161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成立于1993年(2014年7月经泸组通201442号文件更名为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也是泸州唯一的省级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1月26日出具了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川环建函201430号)。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原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泸长管委发20217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街道石樑社区工业园区内,已与罗汉街道石樑社区居委会签订租房协议,租用厂房面积1616m2,所租用房屋所有权性质为集体用地。同时由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泸州市永宏液压配件厂位于石樑社区工业园区内,用地不占用耕地和林地,符合罗汉街道场镇建设及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同时项目周围主要是以零散居民为主,对周边环境无特殊要求,因此,项目选址符合场镇建设及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2、与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园区规划符合性分析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成立于1993年(2014年7月经泸组通201442号文件更名为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也是泸州唯一的省级开发区。2006年8月,根据中共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泸州经济开发区移交龙马潭区政府管理的方案(泸委办发200621号)文件精神,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移交龙马潭区政府开发建设、管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1月26日出具了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川环建函201430号)。于2021年4月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原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并取得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原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泸长管委发20217号)。原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中提出原泸州经济开发区位于泸州市北部以及东北部,整个范围包括泸州市城东新区、安宁片区和鱼塘片区( 含原来的开发区 )。以进港公路、希望大道、219省道安宁段为主轴,东起龙溪河口,西至关口,南起长江北岸,北至泸州罗沙米业有限公司,规划控制总面积24.45km2。对于经开区此后新引进的项目,应本着“高水平、高起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满足规划主导产业类型要求的前提下,本补充报告提出以下环保准入门槛:1)禁止发展的产业a、国家明文禁止的项目。b、新建有色和黑色冶炼以及单纯氯碱、煤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c、新建大型燃煤热电机组(分散供热改集中供热除外)。2)鼓励发展的产业a、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对区域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的项目。b、园区或某片区中,主业或重要项目的上下游企业,或有利于区域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在满足与园区或片区主导产业发展不形成交叉影响、废水和废气排放量较小的条件下,鼓励其发展。3)允许发展的产业除上述禁止、鼓励以外,对不属于园区或某片区主导产业的项目,若在具体项目环评中经分析与周边规划用地性质不相冲突,不影响园区或片区规划的实施的项目。项目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街道石樑社区工业园区内,为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不属于园区禁止、鼓励发展的产业,为允许发展的产业。因此,本项目符合原四川泸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中相关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行业代码是 C3484机械零部件加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规定的鼓励类、淘汰类、限制类生产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2021年4月28日,龙马潭区发展和改革局准予了项目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104-510504-04-01-247438】FGQB-0055号,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2、与“三线一单”符合性(1)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根据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川府发201824号),方案对全省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了划定。主要分布于川西高山高原、川西南山地和盆周山地,分布格局为“四轴九核”。“四轴”指大巴山、金沙江下游干热河谷、川东南山地以及盆中丘陵区,呈带状分布;“九核”指若尔盖湿地(黄河源)、雅砻江源、大渡河源以及大雪山、沙鲁里山、岷山、邛崃山、凉山-相岭、锦屏山,以水系、山系为骨架集中成片分布。泸州位于四川省东南部,川东南石漠化敏感生态保护红线位于四川盆地东南部,包括与重庆交界的平行岭谷地区和与云南、贵州交界的四川盆地中部低山丘陵的过渡地带,水热条件良好,生物资源较丰富,其赤水河流域属于大娄山区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行政区域涉及泸州市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本项目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街道石樑社区工业园区内,根据四川省生态红线示意图可知,项目不在上述的水源地保护区及山系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即位于生态红线方案确定的生态红线范围之外,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生态红线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011号)、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泸市府发200459号)等相关文件中对泸州市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相关内容确定。根据2020年泸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环境空气的监测数据,项目选址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除细颗粒物超过国家环境空气二级标准0.09倍外,其余监测项目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主要污染物为PM2.5。根据泸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82025)相关要求,到2025年,要求空气质量全面达标。本项目属于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本项目建成后将严格管控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故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根据2020年泸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数据,长江各监测断面水质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要求,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租用已建厂房进行建设,无土壤污染问题和风险。泸州市土壤种类丰富,全市共有6个土类、11个亚类、32个土属、89个土种,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具有土层深厚、土壤肥力高、矿物质含量丰富、胶质好等条件。本项目区域地面采取简单防渗,产生的污染物不会对土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的。(3)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项目为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涉及水、电资源的利用,生活用水使用自来水,用水量相对较少,能源主要依托当地电网供电,因此,项目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项目与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符合性情况表见下表。表1-1 与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符合性分析表序号负面清单内容本项目与负面清单对照符合性1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未纳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等全国港口规划,以及四川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本项目为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符合2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含桥梁、隧道)本项目不属于过长江通道项目符合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本项目为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未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符合4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本项目为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未在风景名胜区建设符合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本项目未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符合6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应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本项目为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未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7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应遵守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本项目为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未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8禁止在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本项目未在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符合9禁止在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围湖造田、围湖造地、挖沙采石本项目为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未在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10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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