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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原稿修改稿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 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 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 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 降低税收风险, 促进税收遵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 效率,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 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 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 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 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 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 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 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 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 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是处置税收风险、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风险控制、 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运 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分析识别风险,明确 风险等级,安排相应应对措施;对案头审核 对象进行深入审核,查找疑点,明确核实的 内容和方式;对案头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分别 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约谈、实地核查等 方式核实疑点;针对调查核查情况作出评定 处理。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 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 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 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 的税源管理科(股)。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 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 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 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 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 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 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 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 度。第五条税务机关对所有纳税人的纳税 申报情况作纳税评估;对同一纳税人各税种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纳税评估;对多个税款 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情况可以一次进行纳税评 估。第六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应在纳 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涉及少缴税 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五年内 进行。纳税人未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税 务机关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纳税评 估。第七条税务机关可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 税务机关的职权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发挥信 息技术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不断提 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 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 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 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 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 中发现的问题分别米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 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 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 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第二章纳税评估指标第六条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 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 通用分析指标和特疋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 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第七条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及其 分析使用方法参照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 使用方法(附件1)、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 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第八条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 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 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 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 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 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 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 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 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 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 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A定o第三章纳税评估对象第二章风险识别第九条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 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米用计算机自动筛 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第一条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 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 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 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 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 比分析。第九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资源配 置情况,统筹安排,将税收风险级别高的纳 税人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第十二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 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 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 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 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 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第十条对税收风险级别低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 督促其及时改正。第四章纳税评估方法第十一条经分析识别未发现税收风险 的纳税人,对其实施的纳税评估终止。 第三章案头审核第十二条案头审核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 其办公场所,针对纳税人的风险点,选择运 用相应的纳税评估方法,分析推测纳税人的 具体涉税疑点,对需要核实的疑点明确有关 核实内容和方式的过程。第十三条纳税评估人员应根据案头审 核对象的不同类型,选择运用针对性强的纳 税评估方法进行审核分析,并对疑点核实方 式提出建议。第十三条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 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 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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