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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防火五项规章制度范本_年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杨家庄林场护林防火管理制度后石门村护林防火_机构及职责一、领导组组长:王宏杰(书纪)副组长:_文广(主任)成员:王文凯王立峰王学林王宏东邢宗强王凤铳二、专职管护人员_名队长:邢宗强副队长:王凤铳护林员:_名三、分工职责王宏杰:负责全面护林防火工作,_制定和落实有关护林防火制度,全面了解护林防火动态,负责对管护员的任用、监督、处理工作,负责扑救火灾的指挥工作王文广。分管护林防火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护林防火会议,并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安排和指导,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护林防火的实际动态,检查考核管护员日常工作情况。王学林:负责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王宏东: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王立峰:负责辖区的巡山、报告、火灾扑救工作。王文凯:负责辖区的巡山、报告、火灾扑救工作。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杨家庄林场护林防火管理制度后石门村护林防火灭火队队长:王文广(主任)副队长:王文凯队王学林王宏广王文明陈立军王学普王化元邢宗强员:王宏东王立峰王文利王凤江王晓龙高文生王凤贤王文余王喜杰王化昌王恩华王化栋王凤铳王海滨王宏拥王凤照贾瑞王恩会陈君林王立凯王永利王宏青王文德王学锋王化旅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杨家庄林场护林防火管理制度后石门护林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为有效搞好本村的防火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各项规章制度:1、认真宣传“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2、按照区防火指挥部部发的指示精神,在防火期内监守岗位,死看死守,按时上岗巡查,做到不脱岗、不漏岗;制止在管护责任区内一切野外用火3、监测火情,一旦发生火情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扑救,不形成火警、火灾。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杨家庄林场护林防火管理制度后石村护林员防火安全奖惩制度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有效管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查处,特制定护林员安全防火管理制度:1、从防火期开始出勤以个人签字为准,不签字者不记工。2、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早晨上班时间:7:30-中午交班:11:_分下班:_点夜班:19:00-23:303、如果遇到家中有事须与队长请假批准后同班组协调,不得擅自脱岗或离岗。遇有特殊天气时上下班时间由管护队长另行安排。4、有无故旷工或不按时上下班的,每次扣_元钱,实行奖罚制度。5、发现火情及时向上级汇报,以免造成严重后果。6、防火期内,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火情的,每起扣发_元管护资金;发生火警的,每起扣发_元管护资金;发生火灾的,每起扣发_元管护资金,并取消其管护资格。护林防火五项规章制度范本(二)值班备勤制度第一条在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办公室坚持_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值班员必须立即向护林防火办公室负责人和主要领导汇报。第二条根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指示,将火情报旗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第三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并将镇党委、政府的部署和有关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第四条值班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各项工作记录,确保记录清楚整洁,由负责人签字后,妥善保管。第五条严格按规定准时交接班,严禁值班人员在值班室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六条交接班时整理内务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火灾报告制度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第二条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警、火灾逐级如实上级(上报)。第三条认真填写森林防火值班记录表,应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视其情节,追究领导和填报人的责任。第四条搞好联防工作,如果发现辖区外的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并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森林草原防火期生产性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第一条在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严禁非法狩猎。第二条进入林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严禁野外吸烟。第三条防火戒严期严禁烧山催青、烧灰积肥、烧荒、烧草场、烧田埂、烧秸秆、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第四条林区人员必须在固定安全地点做饭、烤火,用后将火熄灭。第七条经批准进入林区从事副业生产人员,首先进行防火教育,划定生产范围,严格遵守防火制度。第八条管护人员要坚持每天巡查,发现野外违章用火应当场制止,对外来闲散人员一律清理出山。火灾处置制度第一条发生森林火灾都应按照各自管护区范围,由各村_扑救。第二条各村应立即将火情报告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第三条将火情及时报告旗防火办。第四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或者其他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_、指挥扑火救灾。第五条森林火灾发生后,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事故,建立火灾档案。第六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全镇扑火力量。火灾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第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由于预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对镇政府及其林业工作站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三条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工作中,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未按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启动森林草原防火预案未按要求赶赴指定地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四条护林员不认真执行制度,擅自脱岗或在发生火警、火灾后不报告、不积极扑救,不积极配合查处火案的,或者自己失火肇事的,按有关规定扣罚工资或解除聘任,并依法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制度中涉及过火面积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核实鉴定和计算。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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