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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十里泉发电厂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批准: 吕 士 汉 审核: 王 建 辉 起草: 韩 见二OO六年五月八日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办法1. 范 围 本办法规定了华电国际十里泉发电厂(以下简称我厂)厂内机动车辆的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我厂各单位的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2. 管理职能与分工2.1安全监察部是我厂所有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检验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厂内机动车辆年审检验工作,对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进行安全监督。保卫部是厂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分析、处理,划分事故责任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2.2 使用单位管理职能2.2.1负责编制本单位车辆的配置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2.2.2负责召集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审验工作。2.2.3负责车辆的春季、冬季安全检查工作。2.2.4负责申请车辆大修、维修,批准后的组织工作。2.2.5负责驾驶员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安全教育工作。2.2.6负责配合厂区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2.2.7负责写出厂区道路事故的分析报告,并在三日内递交安全监察部备案。2.3使用单位管理权限2.3.1有权调度本单位所辖的车辆。2.3.2有权对本单位配置车辆的车型、数量等向上级提出初步方案。2.3.3有权修订编制本单位机动车辆的各项管理制度。2.3.4有权检查、监督本单位机动车辆的安全、驾驶、保养等工作情况。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范围3.1.1确保本单位正常生产检修用车。3.1.2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在厂区道路上限速行驶。3.1.3厂内机动车辆未经有关单位许可不得擅自驶出厂区和驶进机房及升压站内。3.2安全运行管理3.2.1使用单位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驾驶员管理卡,做到一车一档,归档率100。3.2.2应配备经上级考试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3.2.3不发生车辆任何事故,安全指标达到上级要求。3.2.4根据车辆使用说明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大修、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完好率95以上。3.2.5安全员要对本单位的车辆不定期的抽查,及时纠正一切违章行为。3.2.6驾驶员要准时参加所在单位的安全学习,认真做好出回车的安全检查。3.2.7车辆年检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尽量做到一次审检合格。3.2.8厂内机具车辆必须配带经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合格率100。3.2.9不准开带病的车辆行驶,杜绝饮酒驾车或将车辆交于无证人员驾驶。3.2.10车辆停放要选择安全场所,不准将车辆停放在路基及草坪上,停车后要及时将关闭电源,取下钥匙。3.2.11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将车定点存放,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车容整洁。3.2.12车辆运载货物,应按规定装卸,不准超高、超宽、超长运载,不准人货混装行驶。3.2.13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要按规定定期检验驾驶证。4. 检查与考核4.2.1车辆各项考核指标均应达到上级和厂级标准要求。4.2.2 严禁无牌照或已报废厂内机动车辆再次进行使用,否则按违章处理,并连责考核当事人单位行政正职100元。4.2.3车辆必须在厂区规定的道路上行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驶出厂区。否则,每发现一次考核当事人200元,连责考核保卫部100元。4.2.4车辆要选择安全地点停放,停车后要拉紧手制动,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将车停放在草坪或路基上,每发生一次考核当事人100元。4.2.5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是经单位和安全监察部审批后指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及非批准人员驾驶车辆。否则,每违反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连责当事人单位行政正职100元。4.2.6严禁饮酒后驾驶车辆,或交于他人驾驶,违禁者取消驾驶资格,并考核当事人200元,连责班长、单位正职各100元。4.2.7驾驶证必须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禁止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每违反一项考核当事人100元。4.2.8厂内机具车辆必须携带经检验合格的消防灭火器,发现一次无灭火器的车辆,考核当事人50元。4.2.9车辆在运载货物时,不准超高、超宽、超长,应按规定运载装卸,不准人货混装,驾驶室外不准载人,每发现一次考核驾驶员、乘坐人员每人次100元。4.2.10车辆使用完毕后,必须将车辆驶回指定地点存放,不准将车辆存放在路边过夜,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元。4.2.11车辆和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年度审查的,考核单位100元/人辆。5 附 则5.1 本管理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5.2 本管理办法由安全监察部监督实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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