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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廉租住房(适用实物配租)管理规约XX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监制XX市廉租住房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XX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以及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的使用、维护、管理和全体廉租户的共同利益,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约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特制订本规约。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廉住房分配之前,应将本管理规约向承租人明示,并予以说明。承租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时,对本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进行认可。第三条 本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承租人和物业公司均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全体承租户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 廉租住房屋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廉租住房基本情况本廉租住房地址:_ 市_路,物业区域名称:_,楼宇_,房号:_,建筑面积:_。物业类型 :纯住宅;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承租合同,承租户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1、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等;2、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供配电设施、避雷设施、庭院绿化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第七条 在本廉租住房区域共用部位、场地、设施设备使用,由建设单位依廉租住房承租合同约定。第三章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第八条 本廉租住房仅限于居住,承租户只享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有使用的权利,无处置权。第九条 房屋承租户承租期间应不得违反下列规定:1、将承租的房屋私自转租、借住或转让的;2、将承租的房屋变相出卖使用权的;3、私自调换住房的;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和用途的。第十条 为合理使用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延长使用寿命,维护正常管理秩序,承租户应遵守: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室内装饰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不得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4、不得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在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严禁高空抛物;6、不许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发出超标噪声等;7、不得践踏、损坏花草树木,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严禁违章搭建、私设摊点,不得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9、不许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10、严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禁止占用室外场地、绿化带进行种植; 11、不许在共用部位、场地乱堆乱放物品,车辆乱停乱放;12、不得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13、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4、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本房屋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凡出现如下任一情形,承租户应无条件腾退房屋:1、弄虚作假,获得承租资格,经核实无误的;2、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3、拖欠约定应缴的费用6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4、违反本管理规约和不服从管理,影响他人生活,多次教育屡教不改的;5、违反本管理规约第九条,且拒绝整改,自行纠正的;6、因政府另作它用的或重新调整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第十二条 在承租期内,承租户享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场地使用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承租户的利益,不得妨碍房屋、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场地使用。第十三条 承租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房屋使用、安全及整洁、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承租户的关系。第十四条 本廉租住房及室内装饰、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居住生活的要求,一次性完善到位。承租户不得擅自装饰和改动。因特殊情况需要,承租户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机构,方可进行。第十五条 因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承租户合法权益的,承租户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房屋及配套设施维修与养护第十六条 本廉租住房及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均由政府投资建设,全体承租户应爱惜和合理使用,按期交纳房屋租赁相关费用。第十七条 本廉租住房主体及相邻租户或全体租户共同使用的配套设施、设备,以及共用部位、道路、场地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机构实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本廉租住房室内墙面、地面、门、窗、水电(含计量表具)等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由该房屋承租户承担(包含费用),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承租户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物业管理公司确需进入相关承租户的房屋专用部分时,应事先告知相关承租户,相关承租户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承租户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坏及其他损失的,承租户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共同利益或其他承租户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房屋专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承租户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承租户说明情况,在建设单位的监督下,进入相关承租户的物业专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承租户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房屋专用部位或生活特殊需要,承租户确需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管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 本小区内的全体承租户应自觉履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积极配合小区管理机构的物业管理工作,并按时履行交纳房屋租赁相关费用的义务。第五章 承租户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承租户的共同利益,全体承租户及建设单位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机构以下权限: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承租户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未按时履行交费义务,本小区管理公司有权针对未按时履行义务的承租户停止水电供应服务;4、建设单位授权和委托相关事务独自办理、处理的权限。第二十四条 本廉租住房共用设施设备全归属于全体承租户共同使用,所产生公共水电费用应由全体承租户共同承担,承租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水电公摊义务。第二十五条 本廉租住房物业管理机构应在本廉租住房区域内设置公告栏,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凡涉及到全体承租户共同利益的管理事项,应及时应告知全体承租户。第二十六条 本廉租住房小区承租户应按照廉租住房赁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以及建设单位根据政策规定临时增加的费用。第六章 违 约 责 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承租户和本物业管理机构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承租户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承租户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承租户和本物业管理机构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承租户可向有关万宁市政府部门投诉。第三十条 本廉租住房小区管理机构未履行约定的管理义务,建设单位和承租户要求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房屋租赁禁止行为的约定,建设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收回房屋,违约承租户应十五日内无条件退出房屋。第三十二条 凡是不具续租条件的,承租户必须主动、积配合办理退房手续,十五日内未退房,其房屋租金按本市同等条件的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所称房屋的自用部分,是指由单个承租户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使用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四条 承租户退租房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告知本小区管理机构,结清相关约定费用。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约随政府廉租住房政策变化或管理需要,本管理规约将作相应调整,并告知全体承租户,其调整部分与本规约具有同等效力,全体承租房应自觉遵守。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约自承租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时生效。第三十七条 全体承租户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房屋租赁签约人应督促家庭成员自觉遵守,若其家庭成员违反本管理规约,签约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本廉租住房区域管理机构和承租户各执一份。承 诺 书本人为 小区 幢 房号的承租户,为共同维护本小区廉租住房的管理,本人声明如下: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和本小区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规约”;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承租户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接受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行为的处罚。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 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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