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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教师安全培训讲稿】用法治思维解决好学校管理中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用法制思维解决学校管理中的问题,是学校管理者和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法治是善治之前提,依法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学校管理权力与学生个人权利的冲突加剧,权力的滥用问题严重,对学生权利认识的缺失,迫切需要转变学校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与效益,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手段,需要我们用法律思考问题,辨别,认识问题,用法律来管理,走出学校。老师不敢管,不愿管的困境,抛弃传统的管理模式,走法治学校管理的道路已不可逆转,不可阻挡。学生的安全是学校管理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也是学校最无形的压力,学生难管,教师难当,主要是现在的学生越来越难管了,随着时代的变迁,娱乐项目的增多,网络通讯的便利,当今学生群体在社会化过程中除了受家庭、学校的影响,媒介及参照群众对其的影响也愈加明显,心理承受力差,个性张扬,不合群,厌学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当今的学生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父辈的娇宠容易使孩子变得自私,早期难养成尊重长辈,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强度很难把握,教师对学生的批评,往往家长不认可与其翻脸,学生也可能因心理脆弱,经不起打击,做出一些伤害自己或别人的事,有的甚至出现自杀倾向。学校的教师体力、脑力上的消耗可以接受,但心理上的压力使他们备受折磨。“平安无事,不出问题”成了学校和班级追求的工作目标,教师和班主任是与学生最近的一道安全防线,因此,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应急意识能力,危机处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校内外的安全,决定着班级乃至学校的安全,学校走法治化管理是社会的必然选择,下边就学校管理中的及法律问题淡一些粗浅的看法,如有有妥,请批评指正。一、当今学校法治的现状改革开放30年教育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表现在利益冲突集中,主要表现在:教育公平问题面临重大挑战,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引起中小学的择校问题,国家强调就近入学,便由于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学生家长千方百计为学生选择优质教育资源引发了全国,特别是大城市的“择校热”,教育公平问题中出现了严重的利益冲突。权力与权力的冲突,这是指正当性、合法性的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发生了个体与个体、团体与团体(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校)、团体与国家(学校与国家)也暴露出了高考招生中的教育公平问题,2000年青岛考生状告教育部侵犯平等受教育权的案子,公民拷问题法律政策是否合法,现在还出现了家庭教育权挑战国家教育权的问题,新的教育 需求正在挑战现行法律,象广受争议的2000年孟母堂事件,目前活跃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家上学的群体约为1.8万人。这对现行教育法规提出了挑战。出现了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使学校教育和教师权利受到冲击和挑战。象苏州东方学校一名班主任老师为了教育难管的学生,竟让小学生互相扇耳光,结果该教师被停职。还有某小学的女教师上课时,被冲进教室的家长殴打,导致流产,只因为这位老师批评过他的孩子,这位家长当然受到了法律的治裁,但对老师的伤害是能以逾合的。还有山西的男教师被学生捅死在教室。浙江的女教师被学生掐死在家访途中,种种事件,使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于是便出现了2008年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应中学的“扬不管”事件,在扬老师上课时两名学生打架,一名被打死,便“扬不管”不管,不闹不问,九成网友都声援“扬不管”不是不管,是管不了。这个事件映射了一个社会问题,教师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造成这个问题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都是中国当今独子化社会使学校管理的困难异常加大,象2010年临祈的长发少女自杀案,由于学校老师认为这位学生头发太长而引发学生自杀,还有2007年北京房山区15岁学生称自己担下责任受处分太委屈而跳楼致残案。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还出现了学生状告收费纠纷,名誉权等案件;二是行政诉讼入学的,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被处分的,学校拒发证书的。大家应该知道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象教师和学生、狱警与犯人、家长与子女都是教育与被教育,管教与被管教长辈与晚辈的关系,运用法律是平等的,为教师、狱警、父母绝不可逾越法律,甚至打骂、侮辱、歧视学生、犯人、子女,这样同样要受到法律追究。但都 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可用传统的师道尊严对待如今的学生,来管理学生,要改变过去强调老师,学校权利而忽视学生权利的现象。因此,学校走向法治管理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不可阻挡的。完全靠学校领导,教师的权威管理学校和学生的做法已经过时和不切合实际。整个社会已经进入了“权利的时代”,个人权利的诉求空前高涨,对学校和教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始终牢“法不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可自由”的原则,学校和老师必须以法制的思维来管学校。二、未成年学生的法律身份大家应该弄明白:一是学生首先是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人,应该享受宪法上的权利。二是学生是具有学籍的公民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三是学生中有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权利。与学生管理相关的法律:1.宪法,赋于未成年学生的权利有:平等权(同等对待);受教育权(入学、退学、转学、休学、开除、处分);人身自由权(禁止非法拘禁以其他方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学生的身体);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学生进行侮辱,诽谤、陷害);通讯自由权(学生可以通讯的方式多样化,如:有的学校规定:学生上课玩手机就砸烂的校规就侵犯了学生的通讯自由权,是违法的);思想自由和发表言论自由的权利;文化活动自由权(有文学创作和 活动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权(但邪教除外);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食品安全)。2.与学生相关的民法权利: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案例:学生宿舍反装猫眼引发争议:2006的荆州沙市五中将女生寝室猫眼反装:校长称:因为有的学生不大自觉,在寝室内打牌、喝酒、打架,该校一女生在寝室点燃蜡烛,引发大火,为了便于管理员有效监控女生的违纪行为,学校老师认为:反装“猫眼”对于监督学生按时就寝很有必要,称在中学生的生活圈子越来越大,他们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多,需要老师及时提醒和制止,在寝室反装“猫眼”便于晚间老师查看学生的到寝情况,可以监督他们按学校要求活动,这是一种负责的行为。很多家长也赞成,老师可以随时查看学生的活动情况,能够很好的保证他们的安全。这样的出发点是勿用置疑的,但却忽视了学生的隐私权保护,显然是违法的,这个案例启示我们:(1)制定校规的过程中,下法不能违反上法,不得加重对学生权利的限制;(2)校内规定不得加重对学生权利的限制,只能提出具体管理措施;(3)教师的管理行为要注意是否合法,是否合理。肖像权;继承权;财产权。3.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利: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的权利;按照国家有前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体罚学生)财产权(罚款)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起诉的权利;法律、法规上规定的其他权利(指民法上规定的权利);其他程序权利,被告知权,听证权,申辩权。4.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权利:生存权:未成年学生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未成年学生在发展期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以有享有促进其身心发展的各项权利;受保护权未成年学生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该法的学校保护主要有:17条规定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20条: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18条: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歧视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里的受教育权是指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的过程、受教育的结果)。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这里要指出的是基础教育中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情况的新变化,在小学阶段学校不能开除学生,但也存在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问题,在中学阶段,缺乏有关规定容易使学校滥用学校处分权的问题。这主要是法律缺位。2013年教育部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法规中有可以开除中学生的情形。上海市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陕西省至今没有明文规定。在是否能开除高中学生中一般遵循“比例原则”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学校在行使学校管理权利时不能违法,也要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所以一般不能开除学生。例如:2005年11月8日下午,李某在参加某中学生组织的期中政治课考试中夹带纸条,在考试结束前20分钟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当即没收纸条令其交卷,后监考老师将纸条及试卷交于教务处,校教务处与政教处领导研究,认定李某作弊的事实成立,于当日下午决定给予记过处分。11月9日上午9时许,学校将李某的处分决定张贴于学校的公示栏中,随后,李某找到监考老师及政教处主任,要求取消其处分,但未获同意。当日中午12时许李某回到家中,没有再去学校参加下午2时的英语考试,当日下午5时50分到李某母亲宋某回家,发现门被反锁,撬门进去已近晚7时,进门后即发现李某用皮带系在脖子上,吊在卧室的门的把手上,家人即送至医院抢救,医院确认李某已经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的死亡时间为11月9日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15时30分之间。李某的母亲宋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李某夹带的纸条与考试内容无直接关系,因此考试中不存在抄袭行为,学校对李某的作弊处理不当;学校给予李某的记过处分,并将处分 决定张贴于校园公示栏内的行为主观随意,构成违法;学校对李某做出处分决定后,违反相关规定,剥夺了李某的申辩权;李某于处当日下午未到校参加考试,学校没有及时与家长联系,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学校在处分李某的过程中简单草率,违反工作要求,未遵循相关程序规定,因此,李某的死亡与学校的错误决定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学校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辩称:原告之子李某违反学校纪律,在考试中作弊经查属实;被告学校针对李某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并无不当。证据有学校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学校处分办法关于对李某考试违纪处理决定,公安机关的尸检报告书,学校会议记录,李某作弊用的纸条,被告陈述等证据。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中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针对李某的作弊行为作出处分决定,其行为并无不当,该处分决定虽有瑕疵,但与李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学校不应对李某的自杀身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7条规定: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的刺激和承受能力有限,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较大,学校做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进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处分是教育手段,而不是简单的惩罚,只有再充分考虑受处分学生的心理素质,针对其实际情况进行教育,疏导的基础上,处分手段才能发挥作用,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悲剧。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与家长沟通,使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性的引导和教育,学校则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在处分学生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教育与保护的原则。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处分学生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在做出决定前,要给学生中辩,听证的权利,处分决定做出后要通知家长;在李某下午未考试,老师应尽到注意义务,及时通知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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