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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整理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2017年已经过去一半,你知道上一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什么吗?下面由学优网小编为你供应的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盼望大家宠爱。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一)企业内部调整不属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更【根本案情】李某于2011年4月入职某外资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 XX年6月,公司告知李某,为精简组织架构,确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相宜人选,现特别为李某设立公司高级参谋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盼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更,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相同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接着履行劳动合同。【仲裁看法】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依据生产经营须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更主动接受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案件评析】不行随意说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更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条文的说明其次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状况指:发生不行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局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状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解除本法其次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状况。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更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须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相同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在无法达成相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支配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洁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二)【根本案情】胡某于XX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当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始终未能达标XX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良准备,该准备中公司赐予胡某3个月的视察期,胡某承诺XX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XX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 end#【仲裁看法】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案件评析】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事实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三)【根本案情】黄某于XX年7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同时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期间,黄某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某餐饮公司均遵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后,黄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仲裁看法】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与黄某在劳动合同中遵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所以裁决该公司以黄某的月工资3000元为基数向黄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案件评析】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搞截留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依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依据其次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准备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遵照以下原那么确定:(一)遵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精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遵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精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遵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上述规定来看,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依次遵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及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的来确定。此外,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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