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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借贷”历史中国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从古至今已有三千多年的发展历史。最初中国的借贷发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最开始的借贷方式农业贷款和高利贷。农业贷款:是指农民在农作物青黄不接的时候,贷给贫困农民衣食钱财以维持生活,让农民能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再到夏收、秋收以后,农民还本付利息。这样做不但能让国家从中增加国库存量,同时还能解决贫困农民的困乏。高利贷:公元前300年, 孟尝君在自己的封邑薛地放债取息,作为奉养三千门客的财源。有一年,薛地歉收,很多人没交利息,他派人催收,仍“得息钱十万”,可见放债的规模已经相当大。借贷历史从战国时期发展至唐朝,这个在中国历史是最为强盛的王朝,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都是很发达的。随着商业的繁荣,都城长安的西市形成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西市面积约1平方公里,遍布各种店铺和作坊,其中借贷机构提供各种借贷服务,有提供抵押借贷的质库,有提供普通借贷的公廊,有收受存款或提供保管便利的柜坊和各种商店。现代的借贷业务形式,在当时都已经产生。在唐朝放款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信用放款和抵押放款。信用放款:指的是南北朝时开始的举贷,是指当时比较富裕的,家中有积蓄的人,官府给予印章历法,进行举贷放款,从而获得利息,赚取更多的金钱。抵押放款:指的最常见当铺,在唐朝时称之为质库。唐代对于借贷活动的利率有所限制,虽然允许上下浮动,但对于复利始终是禁止的。借贷发展至宋朝,这个传统农业、手工业、商业、交通空气繁荣的时代,高利贷活动进入猖獗时代。从乡村到城市,从偏远州县到首善之区,到处都是高利贷活动的场所,到处都有高利贷者的足迹。由于是厚利之所在,不论是官府和官员,还是寺观和僧道,无不放债取利,从事这项活动。至于以典质为专业的“库户”、“钱民”,在高利贷的经营中就更加活跃了。信用形式:表现为借贷、质、押、典当、赊买赊卖、预付款等多元形式。借贷分为货币借贷和财物借贷两大类,进一步有政府借贷和私人借贷之分。政府借贷:主要表现为赈贷的形式,通过紧急情况下贷给民户口粮或种粮的方式,助其度过困境,保证民众按时耕作,以保社会稳定。私人借贷:多为高利贷,借助以“库户”、“钱民”为中心的高利贷网络输出货币资金,解决由于社会的分化和“钱荒”的影响带来的平民百姓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满足燃眉之急和特殊支付的需要。质、押:是借贷担保的形式,由质库、解库、普惠库、长生库等机构经营。质属动产担保,它的设立必须转移动产的占有;押属不动产担保,通常将抵押物的旧契交付抵押权人即可。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用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典当:作为不动产转移的一种形式,也是在宋代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特点是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后,就占有了出典人典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支配权,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不向出典人支付租金,出典人也不向典权人支付利息。元朝,这个由蒙古族建立的王朝,在忽必烈的带领下,由以往的游牧业,发展成了畜牧业,并通过制度的统一,让元朝经济得到较高水平的发展。元代的官营高利贷有更大的发展,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地方官府兼营高利贷,二是由官商经营的斡脱钱。地方官府兼营高利贷:大都得到皇帝的许可。元世祖因“立永昌路山丹城等驿,仍给钞千锭为本,俾取息以给驿传之需”元武宗时,和林省臣僚们要求“乞如甘肃省例,给钞二千锭,岁收缗钱,以佐供给”这是在一省范围兼营的高利贷。在大都的惠民药局,也是“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一个管理药物的机构也兼营高利贷。官商经营的斡脱钱:在成吉思汗时代,“斡脱每的勾当”就开始活跃,此后迅速发展,逐步设置了专管大臣和专门机构。斡脱商人不仅利用其雄厚的货币力量榨取劳动者的膏血,而且利用政治特权,横行不法。如:色目富豪通过献卖珠宝、借贷金钱等手段,满足蒙古皇族的欲望,不时解决政府财政上的燃眉之急,换取的则是发放高利贷、大规模参与扑买课税等方便。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上层以及汉人中的富商大贾也多享有经商特权。明朝,这个前期以简朴农业发展的国家,到了中叶以后,高利贷现象开始逐渐覆盖到各大中小城市中。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形:“中叶以来,这一问题又趋尖锐。高利贷者利用地方上的光棍青皮大量放款于自耕农,利率极高,被迫借款者大多不能偿还。一旦放款的期限已到而又无力偿还,其所抵押的土地即为放款者所占有。”清朝,又称大清,简称清,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由少数民族(满族)建立并统治全国的封建王朝。清朝前期,民间借贷活动空前活跃,社会再生产、商品流通及城乡人民生活无不与民间借贷息息相关,甚至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可分为借贷主体、借贷客体和中保。借贷主体:禁止官员不得在任所放贷,禁止内地人对少数民族重利放贷,禁止放贷人强行索债等。借贷客体:不得欠债不还和抵押非法物品。中保:中报人不得为重利放贷作保,不得为京债和营债作保。终上所诉,民间借贷是古代金融的主体,民间借贷发展到了近代,各类钱庄、票号大行其道,一度成为金融主流,蔚为壮观。那么这个备受争议的民间借贷,发展到现在,又有着怎样的传承和变迁呢?在民国时期,中国的借贷体系呈现出新旧交替的特征,借贷内容之丰富、变化之剧烈都是空前的,有学者称之为“在中国借贷关系史是非常重要的一章”。而在1984年9月,浙江省温州市某医院职工方培林,停薪留职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开启了全新的中国民间借贷历史。进入现代,民间借贷的形式和工具进一步丰富,除直接货币资金借贷外,如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等,都可以作为借贷的对象,这也是传统民间借贷的衍生形式。同时民间借贷方式还包括了: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方式。除了这些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典当行也成为民间资本一大新的流向。民营银行:就是由民间资本控制与经营的,权、责、利统一的现代金融企业,或者说民营银行是由民有、民治、民责、民益四有构成的统一体。所谓民有就是指银行的产权属于民间投资者;所谓民治就是由民间投资者决定公司的治理;所谓民责就是指民间投资者对银行的经营成败负全责;所谓民益就是指银行经营的利益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配。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第三方理财:是指那些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们不代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却能够独立地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投资工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作为独立机构的第三方理财,不代表基金公司、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而是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帮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在个人理财方案里配备各种金融工具。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网络借贷分为b2c和c2c模式。金融超市:目前金融超市在我国悄然兴起,并有望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新趋势,北京、上海、浙江、大连等地纷纷建起了金融超市。金融超市就是银行对它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整合,并通过与同业机构比如说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公司等等的业务合作,向顾客提供的一种涵盖了多种金融产品与增值服务的一体化经营方式。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历史上均曾存在过,故不同民族的语言都用固定的词汇予以表达。在以上资料整理看来,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民间借贷备受歧视甚至指责。不可回避的是,早在远古时期,人类就有了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得多。而当借贷发展到国际时,又有着固定借贷和流动借贷两种形式。固定借贷:是指国际借贷中形成了借贷关系,但尚未进入实际支付的那种债权、债务关系,对国际收支从而对汇率的走向没有实质的决定性作用,有时甚至会产生相反的汇率表现(固定借贷的发生有时会促使本币汇率上升),即债务存在时汇率反而走高。流动借贷:是指国际借贷中形成了借贷关系并且进入了实际支付的那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决定汇率变动的因素。另外,流动借贷实为国际收支。因为戈森所指的流动借贷内容实际上是狭义的国际收支的内容,所以这国际借贷说又被称为国际收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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