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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25.32019代替HJ 25.3-201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risk assessment of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construction(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9-12-5发布2019-12-5实施目 次前 言 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工作程序和内容25 危害识别技术要求46 暴露评估技术要求47 毒性评估技术要求78 风险表征技术要求89 计算风险控制值的技术要求9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暴露评估推荐模型 11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污染物性质参数推荐值及外推模型 18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计算致癌风险和危害商的推荐模型 32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不确定性分析推荐模型 36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计算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推荐模型 37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污染物扩散迁移推荐模型 42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风险评估模型参数推荐值 48i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为保障人 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健康风 险评估,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D、附录G为资料 性附录。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4 年,此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标准名称由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修改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 术导则;2.适用范围参照标准名称作相应修改;3.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相关标准内容;4.删除了“场地”和“潜在污染场地”的术语和定义;5.修改了“敏感用地”和“非敏感用地” 的表述及其含义;6.修正了部分污染物毒性与理化参数、推荐参数及计算公式。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12 月 5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ii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健康风险评估和土壤、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铅、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1于本标准。GB/T 14848GB 36600GB 50137HJ 25.1HJ 25.2HJ 25.4HJ 25.6地下水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土壤 soil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的疏松层。3.2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 of concern根据地块污染特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地块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污染物。3.3暴露途径 exposure pathway指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迁移到达和暴露于人体的方式。3.4建设用地健康风险评估 health risk assessment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 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3.5致癌风险 carcinogenic risk人群暴露于致癌效应污染物,诱发致癌性疾病或损伤的概率。3.6危害商 hazard quotient污染物每日摄入剂量与参考剂量的比值,用于表征人体经单一途径暴露于非致癌污染 物而受到危害的水平。3.7危害指数 hazard index人群经多种途径暴露于单一污染物的危害商之和,用于表征人体暴露于非致癌污染物 受到危害的水平。3.8可接受风险水平 acceptable risk level对暴露人群不会产生不良或有害健康效应的风险水平,包括致癌物的可接受致癌风险 水平和非致癌物的可接受危害商。本标准中单一污染物的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为 10-6 ,单 一污染物的可接受危害商为 1。3.9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risk control values for soil and groundwater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本标准规定的风险评 估方法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获得相关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值和地下水 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4 工作程序和内容地块风险评估工作内容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以及土壤和 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地块风险评估程序见图 4.1。4.1 危害识别收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获得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掌握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关注污 染物的浓度分布,明确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分析可能的敏感受体,如儿童、成人、地下水 体等。4.2 暴露评估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地块内关注污染物迁移和危害敏感受体的可能性,确定地 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主要暴露途径和暴露评估模型,确定评估模型参数取值,计算敏 感人群对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暴露量。4.3 毒性评估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关注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效应,包括致癌效应和非致 癌效应,确定与关注污染物相关的参数,包括参考剂量、参考浓度、致癌斜率因子和呼吸 吸入单位致癌因子等。2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是控制值计算计算保护地下水的 土壤风险控制值计算地块地下水 风险控制值计算地块土壤 风险控制值提出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启动风险评估土地利用方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资料污染物相关资料关注污染物污染物空间分布暴露人群确定暴露情景分析健康效应暴露途径暴露模型模型参数致癌效应非致癌效应计算暴露量确定污染物参数计算土壤中单一污染物经单一途径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计算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经单一途径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计算土壤和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的总致癌风险和危害指数不确定性分析风险是否可接受否结束图 4.1 地块风险评估程序与内容4.4 风险表征在暴露评估和毒性评估的基础上,采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土壤和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 经单一途径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计算单一污染物的总致癌风险和危害指数,进行不确定 性分析。4.5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3在风险表征的基础上,判断计算得到的风险值是否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如地块风险 评估结果未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则结束风险评估工作;如地块风险评估结果超过可接受 风险水平,则计算土壤、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如调查结果表明,土壤中关 注污染物可迁移进入地下水,则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根据计算结果,提出 关注污染物的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5 危害识别技术要求5.1 收集相关资料按照HJ 25.1 和HJ 25.2 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污染识别,获得以下信息:1)较为详尽的地块相关资料及历史信息;2)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等样品中污染物的浓度数据;3)地块土壤的理化性质分析数据;4)地块(所在地) 气候、水文、地质特征信息和数据;5)地块及周边地块土地利用方式、敏感人群及建筑物等相关信息。5.2 确定关注污染物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结果,将对人群等敏感受体具有潜在风险需要进行风险 评估的污染物, 确定为关注污染物。6 暴露评估技术要求6.1 分析暴露情景6.1.1 暴露情景是指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地块污染物经由不同途径迁移和到达受体人群 的情况。根据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人群的活动模式,本标准规定了 2 类典型用地方式下的 暴露情景,即以住宅用地为代表的第一类用地(简称“第一类用地”)和以工业用地为代 表的第二类用地(简称“第二类用地”) 的暴露情景。6.1.2 第一类用地方式下,儿童和成人均可能会长时间暴露于地块污染而产生健康危害。 对于致癌效应,考虑人群的终生暴露危害, 一般根据儿童期和成人期的暴露来评估污染物 的终生致癌风险;对于非致癌效应,儿童体重较轻、暴露量较高, 一般根据儿童期暴露来 评估污染物的非致癌危害效应。第一类用地方式包括GB 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 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6.1.3 第二类用地方式下,成人的暴露期长、暴露频率高, 一般根据成人期的暴露来评估 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效应。第二类用地包括 GB 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 (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 、A5 、A6 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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