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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污水处理厂2021年环境行为白皮书(第一季度)2021年03月一、基础信息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污水处理厂位于五常镇西北2公里,东经127622,北纬44566,海拔高度175.6米。建设内容为一期日处理能力3万吨、二期处理能力2.5万吨,提标改造5.5万吨,共计日处理能力5.5万吨的污水处理厂1座。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处理工艺采用CAST循环式活性污泥法。五常市污水处理厂组织机构代码证:912301843009774115五常市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付景辉 生产负责人:陈发培 联系电话:15545000857排污许可证:912301843009774115001U二、 排污信息五常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排放污染物为:COD、氨氮、总磷、总氮。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排放口数量:1个,排放口编号:DW001,执行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核定排污许可排放量;单位:t/mCODcr420.954500氨氮52.544348总氮126.286350总磷4.209545序号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排放速率限值(kg/h)1DA001粗格栅间排气筒氨(氨气)/mg/Nm34.92DA001粗格栅间排气筒臭气浓度/20003DA001粗格栅间排气筒硫化氢/mg/Nm30.334DA002暂存间排气筒氨(氨气)/mg/Nm34.95DA002暂存间排气筒臭气浓度/20006DA002暂存间排气筒硫化氢/mg/Nm30.33三、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五常市污水处理厂采用处理工艺:CAST工艺(循环式活性污泥法),其主要工艺流程:粗格栅集水池细格栅池旋流沉砂池CAST生物反应池磁混凝滤布滤池紫外线消毒池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水质要求。目前设备均运行正常、现实际污水处理量为每天4.35万吨左右,日产生含水率60%活性污泥送到垃圾处理厂卫生填埋,处理的污水全部达标排放。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在线设施验收专家意见 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事件分级41.4 适用范围71.5 工作原则71.6 应急预案体系82 企业概况102.1 企业基本情况102.2 周边环境敏感点23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43.1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43.2 指挥机构组成254 环境风险分析294.1 环境风险评价294.2 最大可信事故与后果分析295 预防与预警机制315.1 环境风险源防范措施315.2 预警分级346 应急处置386.1 应急预案启动386.2 信息报告与通报情况396.3 分级响应416.4 指挥与协调436.5 应急措施436.6 应急监测536.7 信息发布556.8 应急终止557 后期处置577.1 善后处置577.2 警戒与治安577.3 次生灾害防范587.4 调查与评估587.5 生产秩序恢复重建598 保障措施618.1 人力资源保障618.2 资金保障618.3 物资保障628.4 医疗卫生保障638.5 交通运输保障638.6 治安维护638.7 通信保障638.8 科技支撑649 监督与管理659.1 应急预案演练659.2 宣教培训669.3责任与奖惩6710 应急术语6910.1名词术语6910.2 制定与解释6910.3 修订情况6910.4 应急预案实施701 总则1.1 编制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全面提高应对各类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规范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规范事发后的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证职工身心健康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事件应对能力,避免或减轻事件影响,最大限度降低因火灾、爆炸、泄漏或其他意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危险废物或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空气、土壤或水体中,或者因为存放、操作过程措施不当等引起的燃烧、爆炸等意外事故,避免进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措施。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加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衔接,加强企业与政府应对工作衔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与五常市政府五常市环保局,及时联系,并及时与相邻企业相互协作。并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0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8号,1996年4月1日,2016年11月7日修改);(10)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1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1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月9日印发);(15)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7年第44号);(1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第21号令);(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22)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23)剧毒化学品名录(2015版);(2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25)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7)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2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2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3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3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2);(3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34)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 号);(3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36)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523-2009);(37)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 Q/SY1190-2013);(38)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 Q/SY1310-2010);(39)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 号);(4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41)其他技术资料;1.3 事件分级 1.3.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 号)附件中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做出分级,具体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和一般环境事件,具体见表 1.3-1。表1.3-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情况表等级序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对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 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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