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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税:发票丢失被盗报告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FP043),2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挂失/损毁发票清单(FP021),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被盗发票提供)。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一)受理环节1审核、录入资料(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FP043)、挂失/损毁发票清单(FP021)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FP043)、挂失/损毁发票清单(FP021)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FP043)信息。2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二)后续环节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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