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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第一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概念1、大中型水库水库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水 库建成后,可起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作用。有时天然湖泊也称 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按 2000 年水利部颁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量在1000 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总库容小于10万立米时称为塘坝,10100万立米为小(二)型 水库,1001000 万立米为小(一)型,1000 万立米-1 亿立米为中 型水库,一亿立米(含一亿)以上为大型水库。中国最大的水库三峡 库容 393 亿方,湖南最大的水库东江81亿方。另:按装机来分,5 万-30 万装机的水库枢纽为中型,30 万(含 30 万)以上为大型,5 万以下为小型。2、水库淹没设计洪水标准 水库淹没处理设计中不同的淹没对象(耕园地、林地草地、农村 居民点、公路桥梁等专项设施)依据其重要性差异所采用的洪水频率 或某种洪水标准。淹没对象越重要,采用的设计洪水标准越高。如现 行规范规定耕园地淹没设计洪水标准采用 2-5 年一遇(当前湖南、江 西采用 2 年,其他省份采用 5 年),居民迁移设计洪水标准采用 1020 年一遇(全国基本采用 20 年),林地和未利用地按正常蓄水位平 水调查。3、移民安置是指对非自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全面规划 与实施,以达到移民前的水平,并保证他们在新的生产、生活环境下 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移民的去向安排,移民居住和生活设施、交 通、水电、医疗、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安排,土地征集和生产条 件的建立,社区的组织和管理等,是为移民重建新的社会、经济、文 化系统的全部活动,是一项多行业、综合性、及其复杂的系统工程。 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置效果的好坏直接 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展、效益的发挥乃至社会的安定。4、移民安置环境容量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在保证自然生态向良性循环演变, 并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按照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 置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后,该区域经济所能 供养和吸收的移民人口数量。某区域的环境容量与其资源数量成正比, 如某村民小组的耕地越多,则该组容量越大;容量与资源的开发利用 水平、产出水平成正比,如同样面积的耕地,种植大棚蔬菜的容量比 种植水稻的容量要大;容量与安置标准成反比,安置标准越高,容量 越小。第二产业安置移民环境容量计算只考虑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利用 移民生产安置资金新建的第二产业项目,按项目拟配置的生产工人数 量确定接纳移民劳动力的数量。5、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 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计算公式:生产安置人口=涉淹村、 组受淹没影响的主要生产资料三该村、组征地前人平主要生产资料(不 同质量或种类的生产资料可以换算成一种主要生产资料)。也可以这 样理解:一个以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村庄,受水库淹没影响后,其 生产安置人口占村庄总人口的比重与水库淹没影响的土地占该村庄土 地总量的比重是一致的。生产安置人口在规划阶段,是一个量化分析 的尺度,不容易落实到具体的人。6、搬迁安置人口 是指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而导致必须拆迁的房屋内所居住 的人口,含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 孤岛、浸没等影响处理区需搬迁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 产生活条件需搬迁安置人口(如水库淹没后某部分人的基础设施恢复 难度太大而需要搬迁的人口)+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生产安置随迁 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可以根据住房的对应关系落实到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是安置任务指标,不是淹没影响实 物指标。7、水库库底清理在水库蓄水前,为保证水库水质和水库运行安全,必须对淹没范 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坟墓、各类垃 圾和可能产生污染的固体废弃物采取拆除、砍伐、清理等处理措施。 这些工作称为水库库底清理。库底清理分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一 般清理又分为卫生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残留高度不得超过地面 0.5 米)、林木清理(残留树桩不得高出地面0.3 米)等三类。特殊清 理是指为开发水域各项事业而需要进行的清理(如水上运动场内的一 切障碍物应清除,水井、地窖、人防及井巷工程的进出口等,应进行 封堵、填塞和覆盖。),特殊清理费用由相关单位自理。8、水库回水尖灭点 建库后一定频率的洪水回水水位较同频率的天然水位要高出一定 的差值,回水距离(距大坝距离)越长,该差值越小,当该差值低于 0.3 米时,可以认为洪水回水已经尖灭(即基本恢复天然状态),水库 该断面处即为该频率洪水在该水库的回水尖灭点。第二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政策 一、现阶段我国水库移民基本政策1、实行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 改消极补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把移民安置与 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使移民在搬迁 后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生产资料和能力,使其生产生活条件能得到不断 改善提高,实现移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开发性移民的理论基础是系统工程论,它从系统的、开发的观点 指导移民安置工作。1965 年长江水利委员会林一山主任提出,他当时提出了“移民工 程”的概念,指出要做移民安置规划和分配移民资金,通过开发荒山为移民创造基本的生产条件。1985 年处理丹江口移民遗留问题时实施,1986 年 7 月国务院在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的 报告的文件中明确提出,1991 年写入国家移民条例。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应该把握的几个关键:一是科学编制移民安 置规划;二是使移民获得一定的生产资料而不是简单发放土地补偿补 助费用;三是培训移民使其具有从配置的生产资料上获得收入的能力; 四是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分哪些属移民补偿费用,哪些属发展费用, 不能把发展部分的费用放在移民补偿的账上。2、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政策 有别于政治移民、赔偿移民的政策,基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提出,并随经济发展不断调整前期补偿水平和后期扶持力度。我在联 系株航时候,与世界银行水库移民专家张朝华交流,他介绍目前世界 上水库移民基本上分为三种模式:经济落后、政治上专制的一些小国 家基本采用政治手段移民,欧美发达国家采用赔偿移民,部分国家如 中国采用前补后扶移民;同时他说世界银行非常认同中国的水库移民 政策,体现了政府对移民长期负责。前期补偿:土地补偿价格,按湘政发200943 号文发布的片区价 格采用;房屋按重置价格(涔天河可研标准:水田23251元/亩,砖混 房屋 590 元/平);城、集镇迁建和专项复建按三原原则(原标准、原 规模、恢复原功能;湘政发【2010】9 号文件规定:专项设施原规模原标准低于国家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建设;高 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建设。)。后期扶持:目前按国发200617 号文政策执行。3、移民安置基本目标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又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 念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移民安置规划目标一般取人均资源占有量(综合原有资源和安置 地资源情况确定,湘政发【2010】9 号文规定不少于 0.7 亩;湖南省 移民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低于安置地安置移民后的人均面积。)、人 均粮食占有量(一般按建库前的水平)和人均年纯收入(考虑建库影响部分,并结合增长率确定)三项指标。 这三条基本政策在国家移民条例第三条做了明确规定。4、其他政策 政府负责(与前补后扶政策对应)、公众参与(实物指标三榜公 示、权属人签字,移民安置方案听证会制度等)、对口支援【如92年 国办印发关于开展三峡库区移民工作对口支援的通知,要求各地 区、各部门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93 年写入国 务院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优惠待遇(如丹江口 移民湖北部分外迁 7.7 万人 194 个集中安置点全部纳入新农村建设示 范点)、协调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等政策。二、现阶段水库移民工作常用政策文件1、法律法规(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 务院令第471号,06年9月 1日起施行,1991年发布的“国家移民 条例”同时废止)(2)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 年 7 月修改)(3)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环境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 116 号 令)2、规程规范(1)水利标准:SL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441-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 SL442-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 2 )电力标准: DL/T5376-2007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界定规范DL/T5377-2007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5378-2007 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9-2007 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L/T5380-2007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集镇城市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5381-2007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5382-2007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 算编制规范(3)其他规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 )等专业规范3、文件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 号)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 【2009】43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 政发【2010】9号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湘建 1998规字第 334号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建规划导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 税总局第49 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31 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 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3】10 号文。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移民安置基本程序及主要工作内容一、前期工作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核审批)1、中央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按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 分四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审核审批按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文件 规定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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