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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ccxx村镇银行支行营销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销费用的管理,规范营销费用的使用,更好地体现我行的市场定位和推动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销费用是指为推动业务的发展而发生的宣传费、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不包括在本办法范围之内。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营业部、各支行(以下简称支行)。第二章 营销费用的内容和定义第四条 营销费用由固定营销费用、考核营销费用、专项活动营销费用和新设机构开业费用组成。固定营销费用,指用于维持各支行日常客户维护的基本费用。考核营销费用,指与总行制订的相关考核办法相挂钩的营销费用。专项活动营销费用,指总行相关条线举办各类专项业务推动活动而发生的营销费用。新设支行开业费用,指为我行新开设的支行举行开业活动所发生的营销费用。第三章 营销费用的计算第五条 固定营销费用根据全行预算,综合各支行规模、区域经济等因素核定额度,该额度不与业绩挂钩。固定营销费用标准由总行行领导每年进行核定,年初计财运营部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各支行。固定营销费用核定范围包括:截止上年度末已开业(含筹建中)的支行。第六条 考核营销费用的考核指标和分配标准由总行行领导每年确定,年初计财运营部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市场发展部和各支行。市场发展部负责将考核数据与支行沟通确认,并取得分管行领导审批,将相应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计财运营部。计财运营部负责根据各条线确定的考核数据和规定的分配标准,计算各支行考核营销费用。考核营销费用每季度计算一次。各条线应于季后10日内将考核数据书面提交计财运营部。计财运营部于季后15日内将计算结果书面提交分管行长和行长审核。第七条 专项活动营销费用由计财运营部年初统一预算,并划拨至相关条线部门。相关部门在划拨范围内制订专项活动方案。专项活动营销费用在发生时,先计入总行相关条线部门的营销费用,待分配后转入机构营销费用。专项活动营销费用须根据最终活动或竞赛结果,分配至各支行。相关条线部门须将支行确认且经分管行长审批的分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计财部。专项营销费用每季度分配一次。各条线应于季后10日内将分配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计财运营部。第八条 新设机构开业费用标准由行领导根据具体情况核定,新设机构在审批范围内合理使用。第四章 营销费用的划拨第九条 固定营销费用由计财运营部于年初及年中分次划拨至各支行。第十条 考核营销费用由计财运营部根据审批后的计算结果划拨至支行。考核营销费用每季度划拨一次,于季后20日内将营销费用划拨至各支行。第十一条 专项营销费用由计财运营部根据审批后的分配结果划拨至支行。专项活动营销费用每季度划拨一次,于季后20日内将营销费用划拨至各支行。第十二条 新设机构开业费用由计财运营部根据分管财务行领导审批的金额及时将营销费用划拨至支行。第十三条根据业务推动需要,总行可以安排营销费用的预拨,并在下一季度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第五章 营销费用的使用第十四条营销费用的使用必须控制在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超额使用。固定营销费用中包括对网点的布置费用,各支行应按照总行要求进行网点布置。分配时应向营销人员倾斜,其中对考核营销费用、专项活动营销费用的分配中,原则上不低于70%的部分必须分配到做出贡献的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用于统筹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30%。第十五条使用已拨付的营销费用时,支行不须再另行申请或立项。所有未经授权的营销费用均须向总行提交专门申请,计财运营部负责接收支行的申请并提请行领导审批。已拨付的营销费用未使用完的,不得向总行申请追加营销费用。第六章 营销费用的报账第十六条营销费用报账时,提交的付款申请须符合填报要求;所附发票须符合发票管理的要求。第十七条 营销费用的报账必须按苏州银行报账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计财运营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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