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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长征工业品有限公司“两个体系”奖惩考核制度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两个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将“两个体系”建设培训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两个体系”建设考核奖惩管理。3 考核依据 3.1 “两个体系”领导小组按照“两个体系”建设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3.2 “两个体系”领导小组按照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检查。3.3 “两个体系”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级进行“两个体系”建设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3.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两个体系”建设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4 实施细则4.1 一般规定4.1.1 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管理办公室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4.1.2 对“两个体系”建设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两个体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4.1.4 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到财务部门缴纳,不得摊入生产成本。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4.1.6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两个体系”领导小组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4.2 奖励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或物质奖励。4.2.1 认真执行“两个体系”建设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两个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1000元和800元。4.2.2 对“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部门和个人,每半年至少汇总一次,经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根据综合评审等级给予50-1000元奖励。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500元。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500元。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5000元。4.2.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100元到500元。4.2.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4.3 处罚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500元到2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4.3.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50元到200元的罚款。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4.3.2 违章违纪处罚4.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4.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200元到1000元的罚款。4.3.2.3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的罚款。4.3.2.4 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4.3.2.5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到1000元的罚款。4.3.2.6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4.3.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4.3.3.2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4.3.4 加重处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4.3.4.1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及重大未遂事故的。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青岛长征工业品有限公司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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