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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市场发展、问题及解决方法社会学院082班 俞婷婷 08163101文物市场是指文物持有者与文物购买者以文物为交换对象而进买卖活动的中介。文物价值难以估量,绝大多数文物都不允许自由上市流通交换。我国的文物管理规则明确规定,国家需要收藏的文物,一律不得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文物市场主要包括:文物复制品市场、文物音像制品和书刊经营市场、文物咨询服务市场、文物拍卖市场、文物商业市场。目前我国文物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国家文物部门经营的文物商业、外贸系统经营的友谊商店、外轮商柜中的文物柜台等。文物市场的经营政策性很强,需要有一个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积极发展文物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1)通过文物收购,使流散于社会上的文物得到国家的保护,不致于再流失于社会或流向国外;(2)通过文物收购,可以为博物馆、科研部门和大专院校,提供源源不断的文物收藏品和资料;(3)通过文物的陈列和展览,满足文物爱好者的观赏需要;(4)通过有限的文物外销,可以创取收入支持国家经济文化事业建设。文物市场管理中,尤其要加强打击和取消文物黑市 中国文物市场主要分文物商店、文物拍卖市场和旧货市场,下面将从这三方面来展示建国以来我国文物市场的繁荣发展,与此同时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方法。一、文物商店我国的文物商业的主体,长期以来是由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文物商店。文物商店是内部实行企业管理的文物事业单位,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收集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并使之得到保护,为博物馆(院)和有关科研部门提供藏品和资料,并把完成这一任务作为检验文物商店工作成绩的重要尺度。同时,将一般不需要由国家收藏的文物投入市场,满足国内文物爱好者的需要,或为国家创造较高的外汇收人。文物商店在收集、保护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我国有不少博物馆都通过文物商店丰富了馆藏。国家对文物市场的垄断是通过两种形式来实现的,其一是由文物或文化系统领导的国有文物商店,其二是由商业或外贸系统领导的经营工艺品的公司。前者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保护文物,后者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换取外汇。但在这期间,国家对文物市场的垄断也曾发生过是以保护文物为主还是以换取外汇为主的政策重点的游移变化。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家垄断下的文物市场主体由文物和商业、外贸部门并存或共同拥有的管理格局转变为以文物行政部门为唯一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格局。国家设立的文物经营部门,在业务上分设收购、保管、销售三个部门,在行政上统一归属文物行政部门领导,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中国文物流通协调中心及其前身中国文物总店作为国家文物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对全国文物商店的业务工作和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统筹协调。各省级文物商店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文物流通协调中心的指导,并对所辖地区的文物商店、文物收购站实行管理或业务指导。到1990年,我国包括中国文物流通协调中心在内的国家允许存在的文物商店66家,如果包括一些文物商店的分店,共有近百家之多。分布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5家文物商店,有55家可以外销、10家只能内销。这些文物商店主要分布在我国东部及内地的一些开放城市或主要城市,这种分布也体现了我国不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情况。在所有文物商店中,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等东部城市就占了25家。而在首都北京,更是以北京市文物商店及其11家分店构成了琉璃厂这样的文物商店集中地。可见,文物商店网点的分布,更多的是取决于经济文化发达程度和改革开放程度。非法的文物市场也主要是在开放城市存在的。1994年,为适应文物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对文物商业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外销文物的管理,国家文物局按照文物商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文物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各外销文物商店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每两年对外销文物商店进行一次审核。对不符合外销文物条件的商店,国家文物局将随时暂停、撤销其文物外销权,并收回文物外销定点标志。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文物商业在多年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不少文物商店都有区别于其他文物商店的优势项目。部分文物商店都在相对优越的条件下,增加了营业额和利润,扩大了资产和经营规模。有的文物商店还在保证利润不断提高的同时,注意社会效益的发挥,积极为博物馆(院)和有关科研部门提供藏品和资料,有的把一些本来能以高价售出的珍贵文物或国内孤品收藏起来,或对外举办收藏文物展览。文物商店还在宣传文物法规、整顿文物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文物商业能形成这个局面,一方面是国家对国营文物商店采取了很多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是有关部门联合行动打击非法的文物黑市买卖,保证了商店能在尽可能减少干扰的情况下发展。但是长达三十多年的大规模文物外销,使中国文物在国际上的需求有所减低,文物非法买卖的增加使文物商店失去了国家垄断经营给文物商店提供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因为进入80年代中后期之后,中国文物市场的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拍卖市场的兴起和民间旧货市场的遍地开花成为传统的文物商店在生存和发展中面临的巨大挑战,迫使其不得不在困境求发展。针对这种状况,1993年9月i3日,国家文物局在关于由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工作的意见。对国有文物商店提出了强化保护支持和适当放开经营并重的政策,继续强调文物购销活动只能由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在批准的范围内专营国家设立的文物商店应把抢救、收购、保护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珍贵文物,向博物馆等收藏单位提供藏品作为主要任务。与此廊时,要以合理的价格从社会上抢救收购“超限文物”和其他价值较高的文物,除提供给博物馆收藏外,可以投入流通;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将逐步批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特许出境文物的外销业务。国家将投久定的资金扩大对珍贵文物的收购工作,文物商店继续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文物商店通过经营文物所获收益只能专用于文物的再收购或补贴文物事业发展。虽然如此,国有文物商店面临的根本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如果按照这样的趋势继续发展,国有文物商店将随着文物市场格局的变化最终被挤向文物市场的一隅。其一,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文化经济政策不完善,经营指导思想不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使不少文物商店处在难以为继的困难境地。文物商店是内部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我国绝大部分文物商店的人员工资和福利、奖金等都来自利润留成,不仅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要自行解决,还要完成上级规定的营业额,更为重要的是,既然文物是作为商品来买卖的,那么,文物市场上,文物的买卖也必然要受经济规律的制约,文物经营者不能不从经济利益上考虑其经济效果。因此,尽管规定把向博物馆(院)和有关科研部门提供藏品和资料作为检验文物商店工作成绩的尺度,但在文物商店经营者的主观意识中,却不能不把经营效益放在重要的地位j这也正是这一时期我国对文物商业的要求与它的实际之间的矛盾所在。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文物商店垄断经营文物,完全可以起到收宝于民,藏宝子国的作用,成为文物流通的主要渠道。但在市场经济时期,作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使文物商店处在既难以用事业单位的方式去统筹协调,叉难以用企业单位的方式去运营和发展的尴尬境地。税收政策对任何类型文物经营者的一视同仁,使仍坚持原有管理体制的国有文物商店发挥文物流通主渠道的作用已经越来越苦,并有被其他文物经营模式吞并的危险。 其二,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文物的经营采取的是直管专营的政策,在国家的保护下,文物商店成为流通的唯一合法的载体,加上普通民众对文物的价值缺乏必要认识,使文物商店往往可以用很少的钱收购到价值很高的文物,通过买卖获得较高的利润,没有生存的危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文物值钱的观念广被接受,一般人也不会轻易将收藏的文物廉价卖出。这样,一方面是文物商店无钱购进广大群众手中的流散文物,另一方面群众也不愿意低价把文物卖给文物商店,非法的文物买卖便借机大行其道,形成了对国营文物商业的强大冲击。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只有文物商店才能从事文物购销活动,但实际上,文物商店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文物买卖、投机贩卖走私等活动一直禁而未绝。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文物拍卖的风起云涌,旧货市场的出现以及一些个体经营者的不择手段,对发展国家文物商店是一次有力的冲击。 其三,绝大部分文物商店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下,仍然没有改变经营观念。在垄断经营时期所形成的守株待兔式的僵化刻板的经营方式,依然存在,导致客源枯竭,货源不畅,资金短缺,人才流失,进而导致门前冷落,或坐吃山空,或苦撑门面,或出租房屋,或干脆关门歇业。 其四,多年来通过正当或不正当的途径外流的文物已不计其数,其中不乏精品,在国际文物市场上,对中国文物的需求口味越来越高。国有文物商店既要以一般文物投放市场又要赚取较多的外汇,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有文物商店的困窘就已经引起有关部门和关心文物商业发展的人士的关注,90年代初,文物系统开始了关于文物商业的发展方向的热烈讨论,探索国有文物商店在国家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的发展之路。既然文物是作为商品投放市场的,那么文物的买卖也必然要受市场机制的影响。这个规律将对文物商店的发展方向起相当大的作用。国有文物商店需要重新定位和根本性改革。二、文物拍卖市场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文物艺术品拍卖是一种重要的艺术商业中介形式,是指以委托寄售为业的商业企业,用公开出价和竞价的方式当众出卖寄售文物艺术品的商业行为。拍卖企业从拍卖成交金额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拍卖企业是被委托方或货主的代理,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拍卖会招揽文物艺术品收藏者、投资者等顾主竞购拍卖品。 拍卖是舶来品,清代道光年间,由洋人在上海主持了中国最早的拍卖。民国年间,浙江、江苏、上海一带的旧货铺经常采用拍卖的方式出售货物。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罚没物资的处理和赈灾救济等方面,也曾采取过拍卖的方式。由于中国的文物市场管理政策的原因,长期以来,中国并没有文物拍卖活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大批拍卖公司纷纷成立,并把目光投向文物领域。1992年10月,北京进行了我国的第一次文物拍卖活动。这次轰动全国的文物拍卖会全部拍卖品达到2235件,其中最古老的是一件西周铜爵。但我国的文物拍卖从一开始就带有急功近利的因素,而且缺少规范。到1995年,全国已有从事文物拍卖的公司数十家,同年举办的各种文物拍卖活动达几十场。除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沿海和经济发达城市如火如荼地进行文物拍卖外,西北、西南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也争相举办。进行文物拍卖的,有文物部门,但更多的是各种企业部门。1997年1月1日拍卖法正式实施以后,文物拍卖市场的发展更快。据不完全统计,到1998年初,全国已有专营或兼营文物拍卖的公司100余家,成为中国文物市场占有相当分量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对文物拍卖标的的依法管理工作量日益加大,成为当前文物市场管理的重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文物收藏和交流的需求也在不断成长。举办文物拍卖,不仅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结果,也是文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与传统的商店柜台式的文物经营方式相比,文物拍卖所具有的优势和益处是明显的。它不仅可以改变中国文物市场的单一格局,使文物在竞拍中得到一个比较公允的价格,而且可以使久藏民间的珍贵文物面世,让国家有机会吸纳并保护起来,同时还可以真正发挥藏宝于民的作用,弥补国家文物保护财力之不足。但是由于文物拍卖是一种纯商品活动,再加上我国关于文物拍卖的行政管理法和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文物拍卖市场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很明显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属于国有资产的珍贵文物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流失危险,对文物拍卖从征集标的到卖出的全过程缺少有效的监理。 文物拍卖从1992年出现以后,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逐步介入管理。经过短暂的试点拍卖以后,为了使文物拍卖试点的管理更加集中有效,更加科学完善,国家文物局于1996年1月30 FI作出了关于1996年文物拍卖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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