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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医疗器械采购管理,保障购进的医疗器械满足规定要求。2、制定制度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医疗器械流通法律、行政规章。3、适用范围:医疗器械采购控制与管理。4、内容:4.1、医疗器械采购的计划管理、计划的审批管理以及计划的实施结果实行计算机管理。4.2、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医疗器械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医疗器械质量保证协议。4.3、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掌握销售和库存状况,并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择优采购,保障供应。4.3、发生采购行为时,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索取供货企业的盖有原印章的以下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4.4、与供应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或者质量保证协议应当注明质量条款,其内容包括: 明确所购医疗器械质量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或有关质量要求; 明确所购医疗器械供货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还应当提供加盖供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相关进口医疗器械注册、通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明确所购医疗器械的包装符合国家法规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4.5、供方开具的合法票据采购人员应当核实确认与出库清单、产品标识内容相一致。4.6、每年应当对本年度进货质量进行评审,评审由质量管理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对需评审的项目阐述意见,并做出总结性报告,指导次年的采购管理工作。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合法资格和质量资料的审核,保障购进行为符合规定要求。2、制定制度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医疗器械流通法律、行政规章。3、适用范围:首次发生业务供需关系的企业或首次购进生产企业产品品种申报、审批与管理。4、内容:4.1、业务管理部门在发生采购行为前,首次建立供需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收集供需方企业资料报批,收集报批企业资料包括: 加盖企业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并核对生产、经营范围。 加盖企业原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标明授权范围和有效期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企业原印章的供销合同或者质量保证协议原件等。4.2、业务管理部门在发生采购行为前,首次购进的生产企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收集供方医疗器械产品资料报批,收集报批医疗器械产品资料包括: 加盖企业原印章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复印件; 加盖企业质检部门原印章的医疗器械出厂检验报告书; 产品的最小包装照片或实物样品、标签、说明书; 加盖企业原印章的医疗器械价格批文。4.3、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整理申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审核,分管质量的负责人负责审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申报、审批并建立档案,档案保存三年。4.4、需要进一步考察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上报审批。4.5、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必须申报、审核、批准后,才能开展供销业务。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1、目的:强化入库前的验收管理,保障入库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符合规定。2、制定制度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医疗器械流通法律、行政规章。3、适用范围: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验收控制与管理。4、内容:4.1、到货医疗器械验收实行动态和静态逐批验收相结合的管理方法。4.2、销后退回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视同购进验收进行管理。4.3、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依据器械分类,对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注意事项及储藏条件、外观等进行综合查验。整件包装中应注意查验产品合格证;进口医疗器械应注意查验加盖供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检验印章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海关通关文件复印件;首营品种应注意查验加盖供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检验印章的同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书。4.4、到货医疗器械产品验收符合规定的,验收员应当在到货凭证上签注验收结论并签名,同时完成计算机数据确认工作。验收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备份,记录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产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4.5、到货医疗器械产品验收不符合规定的,验收员应当拒收或者通知业务管理部门处理。4.6、验收抽样通则:、按批号从原包装中抽取样品,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均匀性。、每批在50件(含50件)以下的抽取2件,不足50件以50件计,50件以上每增加50件加抽1件。、样品应当从每件上、中、下不同部位抽取3个小包装进行检验。如外观有异常,应当加倍抽样复验。医疗器械储存保管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在库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在库储存符合规定。2、制定制度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医疗器械流通法律、行政规章。3、适用范围:在库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4、内容:4.1、保管员必须凭验收员已签注验收结论并签名的到货凭证收货。同时完成计算机数据确认工作。入库记录执行计算机管理,并备份,记录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产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4.2、保管员应当按照储存规定,对医疗器械产品实行分类管理。4.3、库房实行色标管理,保管员应当严格按照色标区域规定堆放医疗器械产品。4.4、保管员在堆放医疗器械产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产品堆放间距和外包装图式标志要求,医疗器械产品应当按批号码垛,不得混批号、混品种码垛,堆垛应当平稳整齐,并有明显标志。4.5、近效期医疗器械产品,保管员应当在该产品垛上放置标志牌。4.6、保管员应当接受养护员的指导,对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合理储存,并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和调控管理工作。4.7、退货和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应当专区存放,保管员应当督促业务人员及时办理完善退货医疗器械手续;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保管员应当及时汇总并进入报损申报程序。医疗器械养护管理制度1、目的:做好在库医疗器械产品的养护管理,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2、制定制度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医疗器械流通法律、行政规章。3、适用范围:在库医疗器械产品的养护管理。4、内容:4.1、养护员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的属性对其进行储存、养护管理。4.2、养护员负责指导保管员开展对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监测和管理工作。库房的温、湿度监测和记录,原则上每日上午9时和下午15时各进行一次,温、湿度监测和记录应当准确,应当能够反映库房的实际温、湿度状况和采取措施后的结果。4.3、养护员应当对医疗器械产品按照“三、三、四”制管理方法,进行养护检查并记录,对近效期医疗器械产品、卫生材料、无菌产品应当每月进行检查。4.4、养护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执行。4.5、对质量有疑问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具有明显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设置标志并暂停发货。4.6、养护员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期库存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信息,建立医疗器械产品养护档案。应当每季向质量管理部门报送养护医疗器械产品信息汇总分析报告。4.7、养护员负责各种养护质量记录的装订归档管理工作。医疗器械出库复核管理制度1、目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库前复核和质量检查,保障出库产品符合规定。2、制定制度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医疗器械流通法律、行政规章。3、适用范围:出库医疗器械产品复核和质量检查管理。4、内容:4.1、医疗器械产品出库应当执行出库凭证所载品名、批号发货的原则。4.2、医疗器械产品出库必须严格按照出库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数量和产品标识等项目的核对,核对无误的复核人员应当在出库凭证相应位置签字或加盖出库印戳。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库:、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有液体渗漏的产品;、外包装或封条严重损坏、封口不牢、衬垫不实等现象的产品;、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签脱落的产品;、已超过有效期的产品。4.4、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复核人员应当随货配发盖有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质量验收印章的同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4.5、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复核人员应当随货配发盖有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质量验收印章的同批次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海关通关文件复印件;4.6、运输有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复核人员应当配备或采取保温措施,并指导运输人员运递要求。4.7、复核人员应当指导运输人员搬运和装卸工作,指导按照包装图示标识的要求移货、码垛,长距离运输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医疗器械销售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医疗器械产品的销售管理,保障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规定。2、制定制度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医疗器械流通法律、行政规章。3、适用范围:医疗器械产品的销售管理。4、内容:4.1、医疗器械产品发生销售业务前应当向客户索取合法证照。一、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当索取:有效期内的加盖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应当索取:有效期内的加盖企业印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2、医疗器械产品供货必须符合购方的经营、执业许可规定范围,严禁超范围供货。4.3、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建立客户档案,应当负责客户档案变更、更新、资信管理以及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等业务。4.4、销售业务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按照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执行。4.5、销售人员应当提供准确的销售计划,应当正确地向客户介绍医疗器械产品或提供新产品咨询业务。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1、目的: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的控制和管理,保障进、出库医疗器械产品符合质量要求。2、制定制度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医疗器械流通法律、行政规章。3、适用范围: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的控制和管理。4、内容:4.1、购进医疗器械产品在入库验收程序中,质量验收人员判定的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其移入不合格品区,负责验收的人员填写医疗器械拒收报告单,及时通知业务部门联系退回。4.2、检查养护或出库复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保管员应当将其移入不合格品区停止销售,养护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4.3、公司自查或药监部门在检查、抽查中发生的不符合规定的或有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产品,保管员应当将其移入不合格品区,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停止销售并处理。4.4、入库后发生、发现或者销后退回检出的不合格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4.5、在库医疗器械产品发生或发现质量问题,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做出处理,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医疗器械退货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器械的质量控制,保障器械符合质量管理要求。2、制定制度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医疗器械流通法律、行政规章。3、适用范围: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管理。4、内容:4.1、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在入库验收过程中确认不符合规定的,业务部门应当办理退货。医疗器械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实施控制,并向药监主管部门报告。4.2、销后退回或收回的医疗器械产品,销售部门应当提出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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