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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审计检查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各审计主体(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主管领导,以下统称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严格审计追究,做到依法审计,依法追究,尽职免责,提高审计质量和加强审计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现场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义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权利,是指农村信用社审计人员因审计活动而被赋予的各项权利。审计权利与义务按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设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项目立项、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和后续检查等环节的活动。第二章 审计权利第四条 审计组成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利:(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有权查阅被审计对象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质询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第五条 审计组组长具有下列权利:审计组组长除享有审计组成员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二)越级报告权。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具有下列权利审计部门负责人除享有制止权和越级报告权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建议权。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负责人有权建议被审计对象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二)有权修改审计方案。(三)其他权利。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整改结果;审计部门有权派人参加联社有关业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第七条 审计部门主管领导的权利审计部门主管领导除享有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最终决定审计方案的调整。(二)有权督促和检查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工作的效果与质量。第八条 审计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严肃查处。第三章 审计义务第九条 审计组成员义务(一)审计组成员对审计方案确定的分工或审计项目作业计划确定的项目任务的完成和所采取的审计方法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负有义务。(二)审计组成员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负有义务。(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回避。(四)审计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五)审计组成员在审计活动中有义务出示审计证件,对具体审计行为负责。(六)审计组成员应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对审计过程知悉的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负保密义务。第十条 审计组组长的义务 (一)根据审计项目立项意图和目标要求,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收集有关资料,负责审计方案的编写;负责按审计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和送达。(三)负责召开审计座谈会,安排相关检查事项,包括要求被审计单位指定联络人,张贴审计公告,发放调查问卷,准备调阅资料清单等。(四)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承诺。(五)负责审核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对审计证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负责组织补正;对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督促继续查证;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有关经济犯罪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六)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的核实,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组织重新取证。(七)负责及时编写审计报告,组织审计组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讨论和修正,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八)接受派出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审计组组长要按照方案要求及时上传审计工作底稿,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或面临资金风险等行为,当日向派出部门报告,事后1日内书面报告。(九)负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并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组织研究、核实之后,作出书面说明。对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十)负责召集审计反馈确认会议;反馈确认完毕后,负责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审计事实确认书及审计报告上明确意见并签字确认。 (十一)负责对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义务(一)负责审计项目立项,并根据立项要求,督导审计组长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方案,负责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的审核。(二)检查审计方案的执行。审计组未按审计方案规定实施审计的,审计部门负责人要责成审计组按审计方案要求执行。(三)负责对照审计方案的要求,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规范和质量负责,包括审计定性、定量,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文字表述等。(四)根据审计部门主管领导或上级派出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组织落实有关决定事项。(五)负责组织后续审计工作,对有必要向监保部门反馈的违规违纪事项应及时反馈。(六)负责组织建立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和审计情况的台账。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主管领导的义务(一)各级单位“一把手”对审计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分管领导全面落实审计义务,负责协调分管领导提出的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分管领导的义务1.对审定或签发的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负责,包括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及其他业务文书; 2.督促和检查审计业务部门落实审计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章 审计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调查的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审计工作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制度规定;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等行为。第十四条 审计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一)纪律处分;(二)经济处罚;(三)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四)其他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第十五条 对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审计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调离岗位。(一)执行审计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 (二)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不明确或督办不力,致使整改不到位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后续审计,影响整改效果的; (五)确定归档的审计检查资料收集不全或内容不规范的; (六)无故未按时完成领导下达任务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给予审计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 (一)对查出的问题定性不准,造成处理处罚失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座谈会、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造成审计行为不当的。(三)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没有及时实施后续审计,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审计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纪律处分。(一)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的;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结论失实,后果严重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二)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三)发现重大差错、责任事故、违规经营及案件等袒护、包庇、隐瞒不报、压案不办或回避、掩盖问题真相的;(四)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审计内容、处理意见、被查单位商业秘密或存在的违规问题等情况,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六)丢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文件、账簿等重要资料的;(七)帮助被审计对象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八)袒护、包庇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的。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中发生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情况的,按照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主管领导,自下而上,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一)属于审计组成员过错的,由其负直接责任,审计组组长负相关责任;属于审计组组长过错的,审计组组长负主要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属于审计部门负责人过错的,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审计部门主管领导负相关责任;(二)执行审计部门主管领导指令造成过错的,由该领导承担责任。第五章 审计尽职免责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尽职免责,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用心尽责,认真履职,但其它各种主观因素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该审计人员免予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可尽职免责:(一)严格按照审计方案规定的抽样标准抽样,遵循规定审计程序,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对重要线索深入查证后,因审计方案不完善等客观原因而未能检查出相关问题;(二)本人未违反保密规定或审计工作程序,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 (三)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据实上报,联社未能及时处理而导致问题发生或造成损失的,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对查出的问题定性准确,非因定性原因造成处理处理失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本人未参与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六)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座谈会、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七)未参与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更改审计报告内容;(八)及时组织实施后续审计的。第二十二条 凡属审计人员工作不尽职,审计监督不到位,形成案件或造成损失的,审计人员要承担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 因审计方案不完善造成问题应发现未发现的,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属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据实上报,联社未能及时处理而导致问题发生或造成损失的,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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