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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 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 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 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 律制度。一、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 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 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 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 能。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 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66条作 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 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 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 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 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 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 担。我国合同法第 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 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 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 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 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 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 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 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 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 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 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 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 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 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 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 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 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 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 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 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 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 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 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 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三、风险转移的条件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 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 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 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 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 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 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 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 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 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 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 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 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 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 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 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 风险 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 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 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 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 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 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 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 “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 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 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 104 条规定: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 141 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 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 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 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 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 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 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 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 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 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 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风险买卖合同范本卖方:买方: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第一条 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第二条 商品质量标准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项作标准:1. 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2. 商品质量,按照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3. 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第三条 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1. 商品定价,买卖双方同意按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买卖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 济责任。2. 单价和合同总金额:。第四条 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按照各种商品的不同,规定各种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装品以随货 出售为原则;凡须退还对方的包装品,应按铁路规定,订明回空方法及时间,或另 作规定。)第五条 交货方式1. 交货时间:。2. 交货地点:。3. 运输方式:。第六条 验收方法。(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 预付货款(根据不同商品,决定是否预付货款及金额。) 第八条 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第九条 运输及保险。(根据实际情况,需委托对方代办运输手续者,应于合同中订明。为保证货物 途中的安全,代办运输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代为投保运输险。)第十条 运输费用负担。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买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卖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 总价%的违约金。2.卖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卖方应偿付买方此批货款总值%的违约金。买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卖方此 批货款总值%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3. 卖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 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卖方, 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卖方负责,如经卖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 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4. 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 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 能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 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的解决)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 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买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开户银行及帐号:年月日卖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开户银行及帐号:年月日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规则论文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 合同;是出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货币的交换。买卖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 征,是出卖人依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在其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毁损、灭失,法律上称之为标的物风险。当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标的物毁损、灭亡成为现实,承受由此产生的财 产后果便形成了标的物风险责任。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标的物有可能受到意外的灭失、毁损等情况,风险 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风险尚未转移,则买方不仅不承担 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还要承担不能交货的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如果风险已 经转移,即使货物受到意外,买方仍要按约支付价款。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损毁、 灭失,由哪方承担责任。风险承担的关键是其转移的时间问题。目前,各内国法对风险转移问题大致上有两种观点:一、英法等国认为风险转移问题是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的,以所有权的 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就是所谓“物主担险”原则;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分割开来,以交货时间来确定 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管所有权是否转移。这种理论认为,风险转移是一个现实 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较抽象、难以的问题,二者如果联系在一起,很难 界定,在实际操作当中,会很困难,也不符合现代商业的发展需要。美国统一商 法典对风险转移有几项规定:1、双方可以协议承担风险界限,也可以通过采用某种术语,如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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