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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内外资企业佣金税前扣除比例如何确定?问:有纳税人称,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内资企业对佣金支出比例有5%的限制,主要是支付给个人;还有8%的比例,主要是支付给机构;10%主要是支付房地产佣金。我们只知道税法对佣金支付的比例有5%的规定,这8%、10%还是第一次听说,不知这两种比例是用于哪些方面。我们单位是外资企业,是否有佣金税前列支的特殊规定?答:佣金一般是指企业在商品营销业务过程中支付给中介人的代理、经纪手续费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佣金费用在销售费用或营销费用中列支。但是,税法对佣金的税前扣除有些限制性规定,而且内外资企业扣除额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但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个人有5%的限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如果单位向本单位雇员支付佣金,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工资薪金性质支付,并入计税工资处理。但是,税法对保险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有特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文件同时规定,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按此规定,保险企业支付给单位代理人的手续费,在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在推销寿险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可以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文件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在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佣金,税法没有比例限制,企业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但对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税法有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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