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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电子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_部审计的规定、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_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_,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交通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企事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第三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局的规章制度,对本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指导、促进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内部审计准则,规范内部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升审计价值。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由财务统计股负责。第六条财务统计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审计或会计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依法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断接受业务后续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审计质量。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局财务预算。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享受适当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或参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在审计力量不足时,财务统计股经局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从其他部门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协助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四条财务统计股在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局的规章制度,对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县审计局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办理其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并报告工作。第十六条财务统计股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办理并接受指导、及时报告工作。第十七条财务统计股要按照规定或局党委的要求以及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七)对所属企事业单位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八)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九)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局的审计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局党委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八条财务统计股管理和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办法;(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明确工作重点,下达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四)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五)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七)配合有关部门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第十九条财务统计股应当向县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二)内部审计统计报表;(三)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决定;(四)严重违法、严重损失浪费、贪污贿赂案件的专案审计报告;(五)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条财务统计股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局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提交总结报告。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是:(一)要求局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十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十二)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三)对局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局主要负责人或局党委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根据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审计计划与阶段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县审计局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第二十三条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_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第二十四条审计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同时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二)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查证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记录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单由相关人员签章确认。(三)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就被审计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四)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财务会计科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完毕,拟出审计报告,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六)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必要时出具的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执行结果。(七)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或局党委提出,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五条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财务会计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局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衡南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统计股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电子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不断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1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本单位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内审小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审小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2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第八条内审小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九条单位应当保障内审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条内审小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一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单位予以表彰。3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第十二条内审小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本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七)对本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4(八)对本单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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