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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两个以上股东,不设董事会)江西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 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条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江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 XX市XX县(区)XX路XX号。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 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 45 天后依法向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缴纳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资例 出比股东1股东2股东3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备置股东名册。第十条 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 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公司股权转让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十四条 股东向全体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 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 列职权:(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二 )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并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公司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决议应由股东表 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对股东会负 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应符 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 X人(也可不设),由股东 会(或执行董事 )聘任和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或经理(此处选其一)为本公司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二)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 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x (一或二)人,由公司 股东会任命,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 规定, 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制作会计报告。会计报告依法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 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 可 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 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 利。第三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年或长期(此处选其一),从营 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七)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 (一)、( 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 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五)清缴所欠税款;(六)清理债权债务;(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向公司登 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 记。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第四十二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 东。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 (六)项情形而解散的, 依照国家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清算。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 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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