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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及假期待遇实施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员工休假及假期待遇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员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2 总则 为了更好地体现中海油“以人为本、关 爱员工”的理念,规范员工休假管理,完善假期待遇,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假期及假期待遇暂行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3 年休假 3.1 适用范围公司的在岗正式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者,从下一年度起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3.2 年休假期3.2.1 年休假按自然年度计算。3.2.2 根据员工的连续工作年限确定年休假期限。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5天。休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3.3 年休假的管理 3.3.1 各部门、单位在不影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考虑员工本人意愿,每年初统筹安排制订员工休假计划,每年于1月10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3.2 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一次或分次安排,不得跨年度安排。3.3.3 员工根据本单位统筹安排后使用年休假,因个人原因未按安排或计划使用年休假者,则视为本人放弃,本年度不再安排,同时,本年度不得享受公司对员工发放的疗养费待遇。3.3.4 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要本着“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原则,结合部门、单位工作安排和实际,合理地编制员工休假安排表。在安排休假计划时要科学合理,要有预见性,不得使休假集中在一个时期进行。休假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否则,责任由员工所在部门、单位领导承担,同时公司将把员工休假安排及执行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之中。3.3.5 各部门、单位确因生产、工作任务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不安排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3.6 员工在中海油系统内流动时,应当持有原单位关于本人年休假使用情况的证明。 3.4 年休假待遇在规定的年休假期间,本人工资、津贴(不包括夜班津贴,下同)、奖金照发。 3.5 其他规定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当年已经享受了年休假的,下一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3.5.1 在国内外学习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3.5.2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5.3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5.4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3.5.5 当年旷工时间累计超过3天的。 4 探亲假 4.1 适用范围工作满一年的在岗正式员工(不包括短期用工),符合下列规定者,从下一年度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4.1.1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距离公司100公里以外,下同)。 4.1.2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除外。 4.2 探亲假期4.2.1 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路程除外。4.2.2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4.2.3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4.2.4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4.2.5 配偶和父母同住在一地,可以同时探望者,不分别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待遇。 4.3 相关规定4.3.1 员工请探亲假,需提供父母或配偶所在地户籍证明。 员工的父母居住地点不固定,应以其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确定其探亲地点以及路程假和应报销的路费。 4.3.2 员工自幼父母双亡,由抚养人抚养长大,现又与抚养人保持联系,可享受探亲假。 4.3.3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用探望父母的假期探望公、婆或岳父、岳母。 4.3.4 单位因生产、工作确实不能安排员工探亲,经本人申请,单位签注意见,人力资源部批准,可允许家属来公司探亲,报销一人次的往返车船费,员工本人在规定的本次探亲年限内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4.3.5 员工探亲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应事先请假,待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期返回,按旷工处理。 4.3.6 员工结婚当年,不得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应从下年度给假。已婚员工丧偶或离婚后,从下年度起至再婚前享受一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 4.3.7 员工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享受未婚员工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可从结婚的下一年度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4.3.8 探亲假不得提前使用,也不能分期使用。 4.4 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期内按日停发各种奖金,其它工资、津贴照发。4.5 出境探亲4.5.1 员工配偶在国(境)外留学或定居满一年以上(出境之日起)或距上次探亲满一年的,可申请自费探亲,假期不超过两个月(含路程),探亲假期间按日停发各种奖金,其它工资、津贴照发。 4.5.2 员工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申请一次自费探亲,假期为40天。探亲假期间按日停发各种奖金,其它工资、津贴照发。 5 产假 计划生育假5.1 产假5.1.1 女员工休产假必须有医院的生育证明。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可休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1.2 实行晚育的员工(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30天;一对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经公司批准也可以延长休假至一年。 5.1.3 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所休假期按事假处理。5.1.4 女员工怀孕3个月以内终止妊娠时,经医院证明给产假14天,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时,根据医院证明给30天以内的假期,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时按正产给假。 5.2 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假按当地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的规定给假。 5.3 相关规定5.3.1 以上产假、计划生育假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在内。 当年休产假或计划生育假可先用年休假冲抵。 5.3.2 女员工按计划怀孕,经过医师开证明 ,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胎休息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时,从生育之日起按产假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期合并计算。 5.3.3 女员工有未满1周岁的婴儿,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不包括路途时间,路途较远的,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如小孩身体虚弱,经医院证明,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延长哺乳期到小孩1.5周岁。 5.3.4 注意搞好女员工四期保护,怀孕期间,不应安排加班、加点,怀孕满7个月不得安排上夜班。 5.4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待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按日停发各种奖金,其它工资、津贴照发。6 婚假 丧假6.1 婚、丧假期6.1.1 员工结婚,凭结婚登记证明,给婚假3天,员工到配偶所在地结婚,根据路程 远近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6.1.2 初婚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5天。6.1.3 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 给丧假5天,如需员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可增加路程假,路费自理。6.1.4 按规定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婚、丧假可以和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合并使用。 6.2 婚丧假待遇 婚、丧假期间本人工资、津贴、奖金照发。7 病假 工伤假7.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应持区(县)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7.2 病假时间的计算。 7.2.1 病假时间从病休之日计算。 7.2.2 连续病休期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病假时间。7.2.3 当年病假可先用年休假冲抵。7.3 病假期间待遇 7.3.1 岗位工资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岗位工资按本企业工龄发放:工龄不满2年的发60%;满2年不满4年的发70;满4年不满6年发80;满6年不满8年发90%;满8年以上的发100%。累计计算的病假期超过6个月,岗位工资按60发放。7.3.2 员工病假期间,按日减发各种奖金,其它工资、津贴照发。 7.3.3 病假工资及其它待遇之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7.3.4 员工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以病休为由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全部工资、津贴,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7.4 工伤假及待遇 员工因工伤、职业病休息,应持区(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工伤假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法规执行。 8 事假 旷工8.1 事假可先用年休假。年休假已休满的,经批准可以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0天。 8.2 累计休事假10天及以内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和各种奖金按日停发,其他工资待遇照发;特殊情况经批准累计休事假超过10天的时间,停发全部工资。 8.3 员工请假未得到批准而不上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超假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待遇。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当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规定予以开除。 9 休假审批 9.1 员工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离岗,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9.2 中层副职以上人员请假审批权限9.2.1 公司领导请假由总经理审批。9.2.2 中层正职请假经分管领导签注意见,行政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审批,党群管理人员由党委书记审批,党政兼职的由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审批。 9.2.3 中层副职请假1天以内,由单位正职审批 ;请假1天以上7天以内,由单位正职签注意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签注意见,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行政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审批,党群管理人员由党委书记审批;党政兼职的由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审批。 9.2.4 上述休假批准后均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9.3 其他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9.3.1 员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科长( 主管)、班组长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经科长(主管)、班组长同意,部门、单位领导 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经部门、单位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7天以上10天以内 ,经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并经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一年内累计10天以上,经部门、单位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9.3.2 员工因病需要休息,须办理请假手续,员工请病假 1天以内,由科长(主管)、班组长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经科长(主管)、班组长同意,部门、单位领导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经部门、单位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 7天以上15天以内,经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并经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25天以上,经部门、单位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9.3.3 员工请其它假由部门、单位签注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批 。9.4 员工请假在办理最终审批手续前,产假和计划生育假须先由公司计划生育办签注意见,工伤假须先由健康安全质量环保部签注意见。 9.5 考勤要求 9.5.1 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休假制 度及考勤制度,在办理请假手续中要严格按以上审批程序进行,严禁在考勤上弄虚作假。部门、单位考勤员每月底要如实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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