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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暨移送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征求当事人意见用)()行初字第号:你与(对方当事人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属于本院管辖。为提高审讯效率,及时处理行政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各方同意,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也可由法院管辖。现征求你的意见,请你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日内回复我院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同意本院将案件移送法院管辖。假设当事人各方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各方也均同意将案件移送法院管辖的,本院会及时将本案移送法院,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年月日(院印)附:回执 当事人:,案号: 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同意将本案移送法院管辖:签名:年 月 日【说明】一、本款式适用于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法院在立案和庭审前征求当事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以及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原有管辖权法院管辖用。二、本款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集中管辖司法文件制定。本款式仅适用于按照有关集中管辖规定,原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行政审讯庭仍保存并经批准有权管辖行政简易程序案件用。三、本建议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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