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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治理的详细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治理等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需娴熟把握安全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乐观帮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治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治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需乐观协作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通防技术治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 帮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治理制度。 第4条 帮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打算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治理。 第5条 帮助总工程师进展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 帮助总工程师进展矿井配风打算的审批。 第8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准时组织复查。 第9条 依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状况,准时监视、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治理工作进展把关。常常检查“一通三防”治理制度、措施的执行状况。 第11条 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帮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展现场指挥。 第12条 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帮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打算,并进展现场指挥。 第13条 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通防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承受调查取证的、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准时组织进展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赐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指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赐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解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赐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根据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治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打算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准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仔细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准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治理工作进展把关,不常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觉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准时实行相关措施的,活在带队检查中发觉违章现象未准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7条 在指挥通防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讽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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