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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第一章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工程工程是指业主委托施行建立监理的工程工程。工程法人业主是指承当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监理单位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当合同监理业务施行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工程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当其相应的合同责任。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立有关的当事人。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章适用法规和监理根据第二条工程建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及水电建立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第三条开展建立监理的主要根据是国家或国家受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工程建立文件,工程建立合同文件。第三章通知与联络第四条业主应当受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络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早通知监理机构。第五条在合同施行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络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 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第六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工程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工程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施行。第四章监理单位的义务第七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和分工程监理细那么。第八条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效劳期限、设备和人员方案,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九条在监理效劳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假设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展。第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那么和行为标准,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程度相适应的效劳,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立合同预定的目的。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那么开展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受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受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第十三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犯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承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第五章业主的义务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立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十七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十八条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假设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第十九条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立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消费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二十一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第二十二条假如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效劳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承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第六章监理单位的权利第二十三条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立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根本监理权限: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用于工程施行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确实认权与否认权;就工程建立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工程施工措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工程工程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平安消费与施工环境保护监视权;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第二十四条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展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第七章业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业主有权根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展检查和监视。业主对工程建立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第二十七条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第二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第八章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当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假如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十一条假如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展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详细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当责任。但应承当监理应承当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监理单位不承当责任。第九章业主的责任第三十四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假如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假如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展赔偿。第十章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效劳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假如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效劳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效劳期,并续签合同效劳期延长协议。第三十六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那么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三十七条假如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展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早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第三十八条业主假如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局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那么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顿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当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假设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第四十一条在监理合同效劳期内,由于工程建立方案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工程全部或局部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效劳局部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局部,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承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第四十二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当的责任。第十一章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第四十三条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四条假如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四十五条假如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局部酬金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工程的支付。第四十六条委托的工程建立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当。第十二章合理化建议第四十七条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工程提早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因违背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那么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立的正常进展。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合同不仅仅是是维护法律权益的证明,更是对自身责任的规划。在阅读了这篇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之后假如还想阅读更多相关文章,请多多_建立工程监理合同,欢送下次再来,在此期待您的光临!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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