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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笔记1、行政主体一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 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2、行政主体_一授权组织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 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的范围:1、行政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行使行政职务,也不能独 立地承担自己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行政机构却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而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3、企业单位4、事业单位3、被委托组织被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 组织。4、公务员中华人民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 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双重身份:公务员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是其个人行为,而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则是公 务行为。5、行政行为_一概述2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采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要素)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6、行政行为一一国家行为所谓国家行为,也称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具有高度政治性、因而排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 最高国家机关的行为。7、行政行为一一内部行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 的有关组织 扌旨挥 协调 监督等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内部行为绝对不是行政行为。8、抽象行政行为一一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一一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部委)和地方性规章 (省政府、省会政府、副省级政府)9、抽象行政行为一一其他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不可诉性10、行政许可41、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 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1)法律的设定权(背诵)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 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其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 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其三,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 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其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参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 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其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对前述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其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其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其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其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2)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和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 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和设定权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5)规章的规定全和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 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注意:这里省 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政府物权制定规章设定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的撤销一一自始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符合上述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不得撤销(1)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被许可人既没有以欺诈、胁迫、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也没有因对申请中的重大事项向行政 主体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并且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插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 的公共利益。4、行政许可的注销(废止)一一注销之前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其他情形信赖保护原则: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不得任意撤销,需保护相对人和第三人因信赖行政机关许可的合法 性和有效性而产生的利益。11、行政确认1、含义: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行政确认行政许可(1)所为意思承认或否认准许或禁止(2)针对事项已有的权利、资格、行为未取得权利或资格(3)申请目的获得确定的状态获得资格或能力(4)法律效果有效或无效,但不会遭到制 裁违法会遭到制裁(5)行为性质确认性行为形成性行为(6)内容中立性,是否有利取决于原 有法律关系收益性行为(7)方式依职权或依申请仅依职权(8)形式要式或非要式要是行为,许可证或执照12、行政征收1、含义: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 政相对人强制地取得稅、费以及土地、企业等其他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2、特征:依职权、侵益性、羁束的、要式的、单方的。13、行政奖励、给付P165-P170行政给付一金钱或实物、可以是个人(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也可以是组织、依申请、 无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种类: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行政奖励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可单独进行,也可合并),对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 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集体和个人,法定的行为,不具强制执行力14、行政强制21、含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 取的措施,也称为行政强制措施。代执行2、 类型:间接强制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人身强制行政强制直接强制财产强制行政即时强制(警察)一一针对无法实现申请的紧急情况行政强制措施一一限制人身自由、搜查身体、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检验、紧急处置财产3、行政强制执行(1) 含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 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 可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2) 间接强制种类A. 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代替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 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财产可替代的,而不能是人身)B. 执行罚,也成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代替作为义务的义务主 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4、行政强制措施1989年行政诉讼法首先确立“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有助于将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纳入司法审 查的范围。15、行政处罚3】、区别区别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法律性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 进行的强制措施,本 身不具惩罚性是对妨碍民事诉讼 行为的人采取的具 有惩罚性质的措施对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人采取的具 有处罚性质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了妨害民事诉 讼行为的人,包括民 事诉讼参与人,也包 括案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法,尚不构成犯罪的 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等适用目的防止犯罪嫌疑人逃 跑自杀或者继续危 害社会,保证诉讼的 顺利进行保障民事诉讼的顺 利进行惩罚一般的行政违 法者适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决定,公安机关执 行人民法院决定,司法 警察执行,交公安机 关有关场所看管公安机关羁押期限一般为14日,对流窜 作案、多次作案、结 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分子的最长拘留时 间为37日15日以下15日,并罚时不超过20 日法律后果先行拘留1日的可以 折抵刑期1日是对于妨害诉讼行 为人的惩戒,与判决 结果无关,可以提前 解除是对违反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人的处罚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一一详见处罚法NO.9-NO.13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定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最低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副省级城市)的行政部门。3、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而规定一事不再罚款o NO2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 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A. 行为触犯一法律,属于一事B. 连续行为触犯一法律,属于一事,但经过处罚以后,不属于一事,可再罚C. 行为触犯一法律,手段触犯另一法律,属于一事D. 行为触犯二个以上法律,处罚相同,属于一事E. 行为触犯二个以上法律,处罚不同,不属于一事,可再罚F. 行为触犯刑法和行政法,不属于一事(2)不再罚A. 分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如刑法或民法),由不同的行政 机关分别实施处罚B. 并处:法律规定对一个行为实施两个以上的处罚,行政机关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处 于单项处罚不足以达到制裁目的,可以合并处以几种处罚C. 转处: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行为人的处罚,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行政机关可以改用另外一 种形式的强度类似的行政处罚D. 转罚: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的处罚积累到一定次数或者原处罚难以实现的情况下,用新的处罚代替原处罚,或增加新的处罚形式4、行政处罚的程序(1)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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