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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发动机保修条例本保修条例参照康明斯公司国际范围客车用发动机保修条例,康明斯公司文件发布号:3381278-09/02保修范围保修产品本保修条款适用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康明斯)出售的,于2005年7月1日或在此之后交付给第一用户的新发动机,该发动机是用于有重庆康明斯特约维修服务的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各种客车。出售到中国大陆以外的发动机另有规定条款。发动机的基本保修本保修范围为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形下,由于材料或制造工艺缺陷而导致的发动机的任何故障(可保修故障)。保修期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售出发动机开始,自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之日延续两年。保修起始日期:1、如果主机厂或代理商将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的日期,在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出厂日期180天之内(含180天),发动机的保修起始日自主机厂或代理商将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之日起计算。2、如果主机厂或代理商将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的日期,超过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出厂日期180天的,发动机的保修起始从180天的次日起计算。3、如果用户不能提供发动机保修期起始日期文件,发动机的保修起始日自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出厂日期加上30天开始计算。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适用包括发动机气缸体、凸轮轴、曲轴、连杆(可保修零件)的可保修故障。轴套和轴承的故障不在保修之内。本保修期自发动机的基本保修期期满之日开始,从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之日起3年、或者运行300,000英里(482,805公里)、或者10,800小时终止,以先到者为准。排放保修附加保修条款列在后面的“排放保修”中。消费者产品本消费者产品的保修是有限制的保修。重庆康明斯对附带损失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在中国大陆适用于消费者产品的任何默示保修和适用于该产品的明示保修同期终止。这些保修适用于分销网中的全体用户,在保修期期满前亦持续适用于后来的用户。重庆康明斯的责任在发动机的基本保修期间对可保修故障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进行维修时,重庆康明斯支付所需的全部零件费用和劳务费用。重庆康明斯支付因可保修故障导致的不能重新使用的润滑油、防冻剂、滤清器滤芯、皮带、软管和其它保养项目的费用。维修可保修故障时,重庆康明斯支付必要的发动机拆卸和重新安装所需的合理的劳务费用。由可保修故障导致车辆故障时,重庆康明斯支付将其运至最近的授权维修中心所需的合理费用。当维修在故障现场进行时,代替拖动费用重庆康明斯支付修理工往返修理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伙食、交通费和住宿费用。在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期间重庆康明斯支付修理费用,或按其意愿负担受损保修件的更换,以及因受损保修件的可保修故障引起的其它保修件损坏的费用。物主的责任在发动机的基本保修期间物主应负责支付保修期间更换的润滑油、防冻剂、滤清器滤芯和其它保养项目的费用,除非这些项目是由于可保修故障造成的不可重新使用。在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期间物主应负责支付修理发动机所需的全部劳务费用,包括发动机拆卸和重装的劳务费用。当重庆康明斯选择修理零件而不是更换它时,物主不负责支付修复该零件所需的劳务费用。除受损保修件以及因受损保修件的可保修故障引起的其它保修件损坏外,用户应负责支付所有部件的维修费用。物主应负责维修期间更换的润滑油、防冻剂、滤清器滤芯和其它保养项目的费用。在发动机的基本保修期和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期间物主应依照适用的重庆康明斯使用与保养手册中的规定对发动机进行使用和保养。用户也应负责提供按建议进行保养的证据。在保修期间,物主必须将发生的任何可保修故障通知重庆康明斯的分销商、授权代理商或其它重庆康明斯认可的维修点,并将发动机提供给上述机构修理。在保修期间因非保修故障造成的发动机损坏,物主也应将发动机送至上述修理机构进行维修。物主应负责因可保修故障引起的通讯费用、伙食、住宿及类似的费用。物主应负责因可保修故障产生的非发动机修理费用,停工损失,乘客滞留费用、罚款、货物损失、适用税金、全部商务费用和其它损失。保修限制对由重庆康明斯确定的因滥用或疏忽导致的故障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缺乏足够的冷却液或润滑油时的运行;供油过多;超速;对润滑系统、冷却系统或进气系统缺乏保养;不正确的停放、起动、预热、磨合或停机等操作;未经许可的发动机改动,重庆康明斯不予负责。对使用不合格的机油、燃料和水,以及燃料或水中的灰尘或其它污染物导致的故障,重庆康明斯也不负责。如果重庆康明斯提供的非重庆康明斯附件是整套设备中的一部分,则适用于本保修条例。除此以外,非康明斯附件不予保修。在要求过量机油消耗索赔之前,物主必须提供充分的文件表明机油消耗超过康明斯公布的标准。重庆康明斯提供的皮带和软管的保修期为从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之日起一年。用于维修可保修故障的零件都必须是重庆康明斯认可的零件。因使用非重庆康明斯认可零件而产生的故障,重庆康明斯不予负责。用于维修可保修故障的重庆康明斯零件,具有与其所替换的零件相同的剩余保修期。重庆康明斯对可保修零件的磨损与消耗不予负责。重庆康明斯对附带损失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重庆康明斯对非高原型发动机在高原上使用造成的故障不予负责。此处陈述的保修和排放保修,是重庆康明斯关于这些发动机的唯一的保修。重庆康明斯未制定任何其它的明示或默示保修承诺,也未制定因商业或适应特殊目的的保修条款。排放保修保修产品本排放保修适用于重庆康明斯售出的,用于中国大陆街道和高速公路上载客和运货车辆上的,于2005年7月1日或在此之后交付给最终用户的新发动机。保修范围重庆康明斯向最终用户和每一位后续用户做出承诺:发动机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在其卖出时符合该发动机生产期内适用的所有中国排放法规,而且该发动机在下面的时间内不会产生不满足法规的材料或制造缺陷:(A)自发动机交付给最终用户之日算起5年、或者运行100,000英里(160,935公里),以先到者为准;(B)发动机的基本保修期。保修限制除由于材料或制造工艺缺陷导致的发动机故障之外,其它故障不在本保修范围。对由重庆康明斯确定的因滥用或疏忽导致的故障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缺乏足够的冷却液或润滑油时的运行;供油过多;超速;对润滑系统、冷却系统或进气系统缺乏保养;不正确的停放、起动、预热、磨合或停机等操作;未经许可的发动机改动,重庆康明斯不予负责。对使用不合格的机油、燃料和水,以及燃料或水中的灰尘或其它污染物导致的故障,重庆康明斯也不负责。对非发动机维修,停工损失费用、货物损失、罚款、各种适用税金、全部商务费用和由于可保修故障引起的其它损失,重庆康明斯不予负责。重庆康明斯对附带损失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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