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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大队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加强部门联动,整合执法资源,及时准确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城管大队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一、城管大队在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认定有关中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一)凡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涉及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向监察部门移送;(二)涉嫌重大行政违法犯罪或者监管失职犯罪的,向司法部门移送;二、县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件,需要依法由城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城管部门。三、移送行政违法案件时要手续完备,附齐移送材料、证据。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本单位有关领导同意移送的意见;(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三)案件调查报告;(四)有关证据材料;(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四、政府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处理的城管行政违法案件,应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在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书面移送函,并将有关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在收到移送函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处理建议,并书面通知移送部门。受理的移送案件在形成查处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原移送部门。五、在查处城管行政违法案件工作中,各有关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六、 对不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对接受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部门行政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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