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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尚需大声疾呼对当前农村形势及若干问题思考 在全市上下共同关注城市化的今天,大声疾呼“三农”问题似乎有点不合时宜。但我始终认为,农村和城市其实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两大基本空间,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城市的幅射带动,城市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农村的富庶稳定。在着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步伐的同时,我们千万不能忘记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议中三个“没有就没有”的警戒,千万不能对“三农”问题有丝毫懈怠。 去年以来,我先后主持了苏州农业体制障碍研究、农村费改税问题调查等个农村专题调研,深感农村形势之严峻,“三农”问题之复杂。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当前农村形势及若干重大问题思考的论文,并在南京、苏州、常州等多种场合作了演讲,引起较大反响。今天以政协委员身份再次呼吁,希望能引起在座领导的足够重视,并共同为解决好当前农村的突出问题建言献策。 一、关于当前农村形势 我国的改革开放发轫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因此而赢得了余年的快速发展。但这尚不足以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农村数千年来积贫积弱的落后状况。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民固有的弱点和陋习以及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交错凸现,导致农业市场化进程受挫,农民收入增长趋缓,农村发展进入低迷状态。即使在我们苏州由于农村经济基础较好,农民富裕程度较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处于潜伏期而尚未爆发出来,但在某些方面也不容乐观。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把“三农”问题提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在此前后相继作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战略性结构调整、农民减负增收、启动农村市场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各级地方政府据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但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是,我国的“三农”问题至今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地方的矛盾还在继续恶化。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我们还有不少同志至今仍习惯于“政府农业”,热衷于“盆景农业”,醉心于“数字农业”;有的新闻媒体还在大事渲染“农业结构调好了,农民收入增加了”。这显然与农村的客观现实大相径庭,掩盖了深层次的矛盾和潜伏着的危机。 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前我国农村形势的严峻程度并不亚于改革开放前夕。当年,中国农民尚处于温饱线以下,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导致了大锅饭,农民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多劳不能多得,最终以联产承包废止了人民公社,并很快解决了温饱问题;目前,一部分农民已经先富起来,农村贫富差距拉大,而农业市场化进程受阻,种田农民没有市场价格谈判权,增产不能增收,甚至反而是增产减收,增产亏本,何以实现小康。历史的演进出现了惊人的相似,农村的发展再次遭遇体制性障碍。据此可以断言,一场以农民争夺市场谈判权为主要内容的、比之联产承包更加深刻更加广泛的农村重大变革已经呼之欲出。 我国即将加入,很有可能成为这场重大变革的导火线和催化剂。对此毫无心理准备和组织准备的中国农民,连国内市场尚未争得一席之地,又如何面对竞争更加激烈的国际市场和势若洪水猛兽的国外高科技农业的冲击。毫无疑问,这将是一齣悲壮的“凤凰涅槃”。这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农业进入市场的必经过程,必经磨难,当然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问题只在于,我们应尽可能见事在前,善加引导,尽可能减轻这一过程中的农民痛苦和社会震荡。 二、关于农民减负增收问题 “三农”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还是遭受剥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农民该得到的得到了,不该负担的不再负担,那么减负增收也就不成其为问题。中央历来重视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近年来力度更大,但由于农民增收乏力,却更显得不堪重负。由此可见,减负并非不重要,但终究只能治标,根本出路还在于增收。 改革开放年,中国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富裕程度明显提高,是有史以来变化最大的时期。而这一时期农民收入增加主要依靠三条途径:一是通过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副产品的商品率;二是通过举办乡镇企业和实施“以工补农”政策,以大笔工业利润贴补农业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三是通过国家政策性提价,农副产品价格成倍提高。目前,第一条虽有难度但还有文章可做,后两条则基本上已没有迴旋的余地,尤其是第三条已不可能再度出现。这是当前农民增收的各项措施难以奏效的主要原因。 现行的统计数字很难反映农民收入的真实状况。因为统计部门的农民范畴,还是以户籍为依据的。这里面存在着少数高收入者掩盖了多数低收入者的情况。事实上,真正的种田农民收入本来就不高,近几年更是呈下降的趋势。何况还有大量的农村隐性失业者,全国大约有%,即便在苏南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估计也在左右,这部分人的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城市下岗职工。 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收入的唯一出路在于扩大就业机会。有人因此而提出:增加农民收入的最好办法是减少农民。问题在于,随着种田农民经营规模的扩大,市场风险也相应加大。如果说,当年多劳不能多得的问题还可以在生产领域内寻求解决的办法而目前增产增收非得在市场上才能实现。因而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增收问题,其症结还在于农业能否克服体制性障碍而顺利进入市场,农民能否成为市场主体并获得社会平均利润。 三、关于农业结构调整问题 结构调整是产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在农业市场化进程中更具战略性意义。事实上,自年代以来,我国的农业结构调整就几乎未曾停顿过,而且每次规模较大的调整都是政府在起主导作用。当前需要探讨的似乎不应该再是调什么和怎么调的具体方法问题,重要的是进一步理清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这是因为,目前的农业结构调整的宏观背景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其一,以往的历次调整,带有明显的计划特征,政府的行政手段可以立见效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的主体应该是农民,源头则在市场。其间,政府当然还起着引导和调控的重要作用,但再也不能象以往那样颐指气使,大包大揽。而且,由于市场信息的滞后效应,一旦调控失误,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其二,以往的调整大多在短缺经济条件下进行,市场的空间较大,调整的余地较多,成功率也就较高。近几年市场已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农副产品结构性过剩严重,竞争激烈,调整空间不大且稍纵即逝。这就给农业结构调整带来了新的难度。 我们不妨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换一个角度来看问题。其实,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把注意力放在调整到一个什么比例上,关键还在于形成一个能够适应市场变化的并且可以连续运作的调整机制。而形成调整机制(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关键又在于拓展一个能够进退自如的调整空间。目前农副产品结构性过剩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我们也不应该希望再回复到短缺经济时代。而完全可能通过改变目前我国耕地的满负荷运作状况,以生产的空间来制造市场的空间。这很可能会遭到不少人的反对,但应该是个行之有效的大胆尝试。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中有很重要的一条是每年都有一批土地退出或进入耕种以调节市场价格。因而,就象国企改革必然需要一批职工下岗一样,农业结构调整也就必然需要一批耕地休耕轮作。对农民而言,与其生产亏本不如暂时退出,另觅时机。政府应出台减免农业税等鼓励休耕轮作的政策,并以此作为调控市场的筹码。 四、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市场化,而产业链中断则是市场化受阻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整合和连接产业链,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才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真实含义所在。 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是谁。毫无疑义应该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也就是说,应该由农民自己来接通产业链,自己走向市场。但这一命题至今尚未破题。近几年各级政府鼓励倡导的“龙头企业”和“经纪人队伍”,对于整合局部农业产业链确实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整个农业市场化的推动效应并不明显。这是因为,目前涌现一些“龙头企业”,大多集中在多种经营项目,并未能覆盖农业的全部,特别是以粮棉油为主体的种植业较少涉足。而且这些“龙头企业”与农民并非同一利益主体,仅是一种脆弱的买卖关系,只能“同富贵”而不可能“共患难”。而目前的所谓“经纪人队伍”还远未发育成熟,其行为还很不规范,只不过相当于古时的“掮客”或后来的“二道贩子”。 要靠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民走向市场几乎是不可能的。当务之急是要让农民组织起来走向市场,坐到谈判桌前。如果说毛泽东同志在年代就找到合作化这一正确的起点,只是后来被自己的过急行为所否定,那么,联产承包又并未在否定之否定以后及时回到这一起点。至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尚未真正还给农民,而生产合作社则同样因传统观念和传统体制的障碍而未能真正发育起来。关于这一点,拙作苏州农业体制障碍研究已有充分展开,这里不再赘述。 农民要成为市场主体,自身素质亟待提高。这里指的是种田农民的素质,而不是指已经转移到非农领域的那一部分。农民素质的提高包括文化素质、生产技能以及对信息的捕捉鉴别能力等各个方面。但第一位的是解决思想观念的转变问题。改革开放年,大部分地区的农民生产生活方式都有了极大改变,但在思想观念上的长进并不快,这恐怕与政府推动、集体包办有很大关系。目前农民必须经历一个痛苦的“断奶期”,一定要由一靠政府二靠集体的观念转变到一靠市场二靠自己上来。同时还得继续克服小农经济意识,强化互助合作意识,才能携起手来共闯市场。 五、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问题 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世纪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可以这样讲,没有当年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没有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同世界上其它任何事物一样,联产承包制也必然有其历史的局限性。首先,它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并且只是生产领域里的变革。当时的口号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这样一种产品分配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并且也是仅仅局限于生产过程中的“双层经营”模式,本身就是农业至今难以走向市场的一个原因。其次,联产承包制避开了产权问题,这在当时是势在必然的,现行宪法规定:“农村耕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特指人民公社三级框架下的生产队,事实上这一组织目前已大部分解体,这就使得农村耕地的集体所有权成为法律的虚构。再次,联产承包制虽然释放了一大批剩余劳动力,由于未能及时形成相应的土地流转制度,反而将余下的那部分种田农民与耕地更紧地捆在了一起,在同一地域或同一时期,农民们要么都不愿种地,要么抢着种地,形成两大生产要素的“板结”状态,这与市场经济要求生产要素自由流转优化配置显然相悖。 十五届三中全会重申联产承包制年不变,同时允许土地使用权自愿有偿合理流转。这从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维护农民利益出发是完全正确的。但任何事物不变是相对的,变才是绝对的。事实上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变更之中,所谓“生不增死不减”,以家庭为单位的耕地承包量却必然地发生了变化。还有那些法律虚构的所有者们随意调整承包关系,剥夺农民利益的行为也总是有政策空子可钻。而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自愿有偿合理流转却反而难以实现。 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当然不能视为儿戏而轻易变动。但既然在近年的实践中已经暴露出种种局限与弊端,那么完善深化也就成为必要。本人在年代初就撰文提出要把联产承包制及时推向土地租赁制,这是确认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合法关系的唯一途径。尽管至今尚未能在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形成共识,但我相信这只是个时间问题。而当务之急,则是要抓紧制订和出台有关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法律法规,并以此推动流转机制的形成,以免在农村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问题 人民公社解体之后,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崛起,另一部分农村则以发展家庭私营经济为主,在我国一时成为两种模式之争。苏州的集体经济组织,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为推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立下了不朽功勋。然而,如果我们不是用感情而是用理智进行观察和思考,就一定会发现这样一种组织形式实质上只是人民公社三级框架的衍生物。与国有经济一样,主体缺位,产权模糊,政企不分,而且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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