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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比版修订后条文原条文说明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上位法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改为“建筑工程”。2.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1.条文顺序调整。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同)。3.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设单位建设自用建筑工程项目,满足设计资质要求可以自行承担该项目设计的; (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要求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1.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2.根据建筑工程特点进一步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内容不作调整。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主要通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主要人员构成、业绩经历、对项目的解读和设计构思等评审确定中标人。本条为新增条款。1.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2.对两种招标方式的内容进行规定。第七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行部分文字修改。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时,将招标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1.取消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合同备案要求。2.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招标文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3.政府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防止监管内容挂一漏万,取消原82号令中第二款内容。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1.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设计单位”改为“潜在投标人”。2.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邀请书”改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的不同需求,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三)项目有关基础资料;(四)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六)评标标准和方法;(七)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八)中标人的工作内容;(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设计费或计费方法;(十一)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本条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调整。1.对原条文进行梳理归纳,不规定招标文件详细内容,将编制招标文件的权力赋予招标人,招标人可依据两种招标方式特点确定招标文件内容。2.原第二十二条修改后作为本条第(十一款);3.原第二十三条“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内容调整为本条第(八)款。4.增加第(十)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或计费标准”,要求招标人明示价格,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设计费或计费方法确定是否参加投标。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生重大修改的,可以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作出规定。2.结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特点,增加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招标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少于20日,中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大型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设计单位招标的,不少于20日。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1.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建筑工程规模表述进行修改。2.根据招标方式作出不同时限要求。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 境外设计单位参与竞争,执行WTO相关规定。2.由于没有上位法依据,取消了第二款的审批内容。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编制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方案设计投标文件做得过深,容易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取消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取而代之,由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方案深度要求。第十五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方面专家的二分之一。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1.对于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建筑专业专家比例。2.为提高评标水平,招标人可直接邀请院士、大师及国外知名专家参加评标,体现建筑设计的特点。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修改后作为第二十四条。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或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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