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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网上收集整理,如需要该文档得朋友,欢迎下载使用第十一篇 外商特许权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操作目录第一章 外商特许权工程及其运作程序第二章 我国特许权工程的运作程序第三章 外商投资特许权工程的招标投标实务第一章 外商特许权工程及其运作程序第一节 外商投资特许权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外商投资特许权,是指政府为了吸收外商投资建设根底设施而采用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将根底设施工程的特许权授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即特许权工程公司),由工程公司负责该工程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在特许期内,工程公司拥有特许权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特许期满后,工程公司将特许权工程的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外商投资特许权(以下简称BOT)是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BOT作为工程融资的一种方式,是国际经济合作开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许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如铁路、公路、桥梁、电站、港口)就已开始利用私人投资,这些私人投资者为了赚取巨额利润而甘愿承当所有风险。然而一战后直至二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根底设施建设主要由政府部门来承当。这种模式给各国政府带来了许多负担,尤其是对那些普遍缺乏资金的开展中国家来说,在许多情况下,根本无法满足根底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逐渐变化,经济开展、人口增长、城市化等导致对交通、能源、供水等根底设施需求的急剧膨胀;经济危机和巨额赤字使政府投资能力大为减弱;债务危机使许多国家的借贷能力锐减,从而亟需减少投资工程的预算资金。赤字和债务负担迫使这些国家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实行紧缩政府,转而寻求私营部门的投资。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开展中国家开始重视并鼓励以BOT方式兴建根底设施工程。这种工程一般按有限追索权方式投资,特许权工程公司根据与东道国政府或与该政府某一机构签定的工程协议,进行私营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并在运营期终了时把工程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移交时一般不付给任何费用,或只付给一点象征性费用。目前,在一些国家已有相当多的BOT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营。从各国的实施情况看,BOT方式主要有以下作用和优势:第一、它是一种吸收外资的有效手段。以潜在的巨大市场及利润吸引各种来源的国外私人资本,投资根底设施建设,这样既可弥补本国建设资金的缺乏,同时也可以改变投资环境。第二、可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采用BOT方式建设的工程,其融资风险及责任均由投资者承当,政府不提供任何信用担保,因此,它是降低政府财政负担和债务的一种良好方式。第三、通过BOT方式,可借鉴和利用私营机构市场化的经营原那么和经营方式,获取潜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改革开放以来,吸收外商投资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开展,增强综合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到1997年底,我国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037万多家,实际利用外资2205亿美元,在吸收外商投资的数量和增长速度上取得了令世人嘱目的成就。但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大量的外商投资集中于一般的加工工业工程和房地产工程,投资于能源、交通等根底设施和根底产业的比例很低。而长期以来,我国能源、交通等根底设施开展滞后形成“瓶颈,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开展。因此,外商开始逐渐看好我国的电力、交通等根底设施市场。但鉴于根底设施工程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许多外商纷纷要求以BOT方式投资于我国根底设施和根底产业的建设。为适应我国继续扩大吸收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拓展外商投资领域这一新形势的需要,我国在80年代中期即有过BOT投资方式的实践,1984年兴建了我国第一个BOT根底设施工程-广东沙角B电厂。从1995年开始,国家正式组织BOT工程试点,并先后批准了广西来宾B电厂、湖南长沙电厂A厂、四川成都水厂等工程。第二节 外商投资特许权工程组建的根本原那么和条件实施一个BOT工程,将涉及到众多的参与者,包括政府、发起人或股东、代理人、贷款人、保险人、运营商、承包商、供给商等,这些参与者都与工程公司形成一种双边协议关系。从图中可以看出,BOT方式与一般的投融资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各个工程参与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既有利益关系,又有利害冲突。一、创立工程公司在BOT的初始阶段,假设干私营部门发起人组成一个联营集团,首先审查工程建议书,然后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提交标书。一般情况下,发起人将为此创立一个具有特定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称之为“工程公司或“合营公司。工程公司将以各发起人投入的有限股份作为资本。工程公司将出面借取所需资金,加上各发起人交纳的股本,作为工程经费。工程公司作为法人实体,还可与东道国政府和承包商、供给商等签订必要的合同或协议,其中建筑承包商往往是一个专业化的运营公司,而供给商又包括设备供给商和原材料供给商。发起人联营集团还可以吸收一些有兴趣参加签订相关合同的当事人,例如某一大型的国际工程建造公司,一个或多个较大的设备供给商,对类似工程的运营和维护具有专门知识的某一公司,等等。这些公司一般愿意参与一些股本,参与方式包括提供现金、人力、时间或拿出一局部它们按各自的合同预期赚取的利润,这样一来它们即可争取成为该工程的主要承包商、供给商或运营商。工程公司还可以包括其他的股本投资者,例如作为工程财务参谋的某个投资金融公司或商业银行、国际贷款机构或其他投资机构等。作为工程公司股东的发起人与作为工程公司的供给商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但是,实际上,由于还有其他的一些发起人,这些冲突是可以缓解的。股东们不愿意看到某一股东得到过份有利的条件,从而对整个工程带来不利后果。这些问题可以采用公开的招标方式,限制工程公司在与某些股东签约过程中付给过高的价格。同时,商业贷款机构的贷款承付过程也可以进一步保证工程公司经过仔细的分析,使预计的收入和利润更加趋于合理,工程的财务管理得到妥当安排。二、工程融资是BOT方式的根底私人对工程的融资是采用BOT方式的根底。如果预计的收入比率缺乏以清偿贷款,或者不够补偿发起人投入的股本和效劳,或者为承办此种工程而承受的巨大风险得不到回报,工程是不会得到私人融资的。工程公司一般是从私营部门的贷款人以及从出口信贷机构或国际融资机构取得工程融资。许多人认为,这种融资是“无追索权的,因为贷款人将来不能有任何的直接财务追索权,既不能向将来拥有工程公司的发起人追索,也不能向东道国政府要求担保偿付全部债款。但是,更确切地说,BOT工程融资是以“有限追索权为条件的,它可以对工程公司及其拥有的资产行使追索权,其中包括房地产、工厂和设备、合同权益、履约保函、保险、政府担保以及工程公司曾经获得的其他承诺。最重要的资产,也就是融资的主要根底是工程公司对未来收入流量所拥有的合同权利,这种收入流量应当是足够归还贷款的。这种资产的形式可以是一份单独的长期购电协议,也可以是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的在未来假设干年内经营收费设施的特许协议的权益。无论哪种情况,贷款人都必须有充分的把握确信将来实现的收入肯定能确保及时归还债款。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工程必须要由专家进行鉴定,并认定它的经济效益将能支撑债务和股本结构。如果不能,贷款人将可以要求得到确有信誉的当事方,例如承包人或东道国政府的附加承诺和担保。三、政府的指导和支持BOT工程必须要得到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对于工业工程来说,争取政府支持比拟容易。工业工程所生产的产品、原料以及效劳是能够出售的,它们可以进入已有的市场,销往国外或售给外国用户来换取外汇。而对于根底设施而言,得到政府的支持就不那么容易了,因其收入流量也许完全依靠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的承购协议,发电厂工程就是这种情况(“以契约为根底的收入);或者取决于当地消费者的需求,而此种需求量很难肯定,收费公路或城市交通系统那么属于这种情况(“以市场为根底的收入)。得不到可自由兑换货币也将是一大难题。许多开展中国家都存在着政治或经济的不稳定性,这也同样会给BOT工程的实施带来障碍。理论上说,BOT工程的一个主要吸引力是,它是由“私方筹资,无须东道国政府作出任何财政承诺,政府的参与很少。然而,实际上在许多开展中国家,得到东道国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政府方面要建立和健全包括税收、劳动、海关、货币汇兑、利润汇出和外国投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其次,政府需要从程序上批准工程。立项之后,政府还要选择采购方式,并草拟出一份明确的招标文件,同时确定一种具有透明度的、十清楚确的招标方法。另外,由于政府往往是BOT工程的最后顾客或买主,因此政府应当一开头就指定一个BOT工程的专职管理人,协调和解决遇到的种种难题。选定了一个工程发起人之后,政府还要与工程公司进行谈判,以最终授予特许权或签订工程协议。BOT工程的开发过程十分复杂、消耗时日,而且从发起人的角度看,开发费用也很大。大型工程一拖就是好几年才能签订工程协议或结束筹资。在这段时间内,承包人要消耗很多钱、财用于可行性研究、获得咨询和聘请参谋等项开支。因此,政府应尽一切努力确保整个过程的按部就班、公平和效率。换言之,政府必须认识到整个过程的复杂性,愿意为工程的成功提供必要的和及时的支持。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取得了开发BOT工程的成功经验;一些商业银行、出口信贷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也有这方面的经验;各方面对BOT工程的过程有了更好的了解,对于反复出现的问题也有了标准的解决方法。这些因素对于BOT工程的成功都是十分有利的。四、BOT工程对财务的一般要求BOT工程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必须清楚地展示给潜在的股份投资者和贷款人。这种可行性应当经过鉴定,例如,对一个交通工程而言,它可以包括可行性研究、交通量分析、人口开展预测等。同时,工程还必须有可靠的收入来源,其收入必须足够支付各项贷款引起的工程债务,投资者开展工程和长期承受工程风险得到相应回报的股本收益。对一个发电厂而言,收入通常将以与政府电力部门签订的长期购电合同为依据。就公路、隧洞和桥梁而言,它的收入通常取决于市场情况,也就是说,取决于它将产生的收费。当然,这些都是一种死板的公式。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合同收入和市场收入相混合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例如,一些电力购置合同就往往把最低限度固定容量费用与可变的实际用电费用相结合。对工程公司支付容量费只是由于其提供了发电量,这是一种纯合同费用,它可以保证工程有一个固定的最低限度收入。另一方面,可变费用往往取决于市场情况,按用户实际用电的千瓦小时数来计算。就这一局部的收费而言,工程公司一般都将承受市场风险,因此也都希望能够得到较大的回报。同样,收费公路、桥梁和隧道的收入也可以由政府承诺付给一定的最低限度的容量费,或者在交通流量未到达最低限度水平的情况下付给一些附加的费用。这个方法对于那些主要依赖市场的工程来说可以减少一局部市场风险。由于贷款人要依靠工程来归还贷款,因此,必须要确定工程的总投资。贷款人和投资人应当确有把握,相信其投入的资金确能使工程建成和运营。所以,BOT工程一般都可以按照确定的费用、以交钥匙方式设计和建造。五、当地企业的参与一般来说,在发起人之中或者在初始的投资者当中,最好要在当地寻找一位有实力的合伙人。这样的合伙人可以是工程承包商,也可以是一个工业、商业或金融集团。当地合伙人可以帮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当地的环境,这样会有利于发起人与东道国政府打交道,解决随时可能出现的地方性问题。在工程的整个开展阶段,当地合伙人可以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如果当地经济不够兴旺,还可对筹措本国股份或筹措还债款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当地合伙人还可以通过合作,学到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六、股本投资BOT工程的资金一般包含两局部,一是发起人提供的股本,二是由商业银行、国际金融机构或双边政府贷款人提供的贷款。股本局部的比例多数都在工程总费用的20%到30%之间,但也有一些工程的股本比例在这一范围之外。在BOT工程中,股本投资者所得实际收益很难估计。这种收益的合理程度取决于投资者在工程中承当的风险大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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