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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分类1、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3、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为质量事故。4、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为工伤事故。5、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6、凡所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7、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8、“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工农业生产的为污染事故。9、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10、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11、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未遂事故。二、事故管理的分工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2、除另有规定外,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质量安全部负责。3、质量事故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质量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三、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2、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3、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4、发生事故的项目部(或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5、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误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6、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按_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凡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原由。7、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务部门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8、凡因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部门的责任事故。四、事故抢险和救护1、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2、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3、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五、事故责任划分1、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全面负责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2、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的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6、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7、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预顶岗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8、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六、事故调查和处理1、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得到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得不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2、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所在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3、重大事故,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_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5、轻伤、重伤事故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6、死亡事故由质量安全部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重大死亡事故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由质量安全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8、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9、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项目经理提出,由质量安全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0、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11、质量安全部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等级,由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公司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于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二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六条严禁知情不报,逃避事故责任;严禁知情人胡编乱造事故经过。同时应按要求建立事故报告档案。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组成(一)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二)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三)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包括事故发生前,该项目的生产状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状况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没有,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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