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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2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26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30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58六、结论60附表:附表 2 项目环保措施一览表附表 3 项目环保设施验收一览表附图:附图 1 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图附图 3 项目平面布置图附表 4 环保设施及投资估算表附图 2 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图附图 4 目所在地区域水系图附图 5 项目与黔东南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图附图 6 项目在县城总体规划区中的位置图附图 7 项目排水路径图附件:附件 1 营业执照附件 3 用地许可证附件 5 企业委托书附件 7 企业承诺函附件 2 加油站规划确认的批复 附件 4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附件 6 企业授权委托函附件 8 编制单位承诺函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榕江县小堡加油站建设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中心大道东侧地理坐标(108 度 32 分 46.009 秒,25 度 59 分 18.464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F5265 机动 车燃油零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 业;119 加由、加油站建设性质新建 (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 目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 (万元)485.72环保投资 (万元)15环保投资占比(%)3.09施工工期1 年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 (用海) 面积 (m2 )4000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 (2019 年) 中,本项目建设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 类,视为允许类。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2 、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项目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中心大道东侧 (见附图 1) ,用 地性质属于商业金融用地 (附图6) 。项目紧邻中心大道东侧,项目 东北侧距居民点 1 约 300m ,西南侧距居民点 5 约 660m ,西北侧距 居民点 3 约 730m ,东南侧距居民点 2 约 640m ,西侧距居民点 4 约 1 580m,项目附近主要地表水体为西侧约 1030m 的寨嵩河,周边尚未 发现地下水出露泉点。项目周边 200m 范围内无自然人文景观、旅游 文化等设施,站区站前为敞开式,在中心大道东侧道路上设置出入 口,站区周围路况良好,交通繁忙,车流量大,有良好的消费群体。 项目区域主导风向为东北风,项目废气经相应环保措施处理后均能 达标排放,对周边敏感点影响不大,且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 技术标准 (GB50156-2021) ,本站等级划分为二级,根据规范中 站址选择的要求,本项目选址与标准情况对比分别见表 1- 1。表 1-1 本项目选址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 符合性分析表序号规定本项目选址符合性分析符合情况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站址 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 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 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项目的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站址紧邻中心大道,周围交通网完善,交通便利符合2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CNG 加气母站本项目属于二级加油站符合3近城市建成区内的汽车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本项目紧邻中心大道东 侧,未设置在交叉路口符合4二级站埋地油罐距重要公共建筑物35 (25) m,加油机、油罐通气管口、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大于 35 (25) m选址周围 35m 范围无重 要公共建筑物符合5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17.5m拟建加油站周围 17.5m范围内无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符合6民用建筑三类保护物8.5m本项目距最近的居民点 1 约 300m8.5m符合7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 乙类液体储罐15.5m周围 15.5m 无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 乙类液体储罐符合8丙、丁、戊内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3 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11m周围 50m 内无丙、丁、戊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 3 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符合9距离室外变配电站大于 15.5m距离室外变配电站大于 15.5m符合 2 10距离铁路、地上城市轨道线路 大于 15 5m周边 50m 范围无铁路、 地上城市轨道线路符合11距离城市次干路、支路和三级 公路、四级公路大于 5m油罐区距离中心大道约 40m符合12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5.5m项目西侧为中心大道, 距中心大道约 40m符合13距离架空通信线路大于 5m项目区无架空通信线路符合14架空电力线路 (无绝缘层 1.0 (0.75) H ,且大于 6.5m ,有 绝缘层 0.75 (0.5) H,且大于5.0m)项目上方无架空线路符合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柴油设备与站外建 (构) 筑物的安全间距。室外 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由表 1- 1 分析可知,项目选址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 标准 (GB50156-2021) 中相关要求,且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水源 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项目区无地下暗河及 地下水出露点,因此本项目选址基本合理且有利于来往车辆加油加 气工作。3 、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环大气 2017 21 号) 的符合性分析方案要求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 加快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重点地区全 面推进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 测系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t 的加油站加快安装 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 统技术规范,企业要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 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本项目通过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对卸油、储油、加油全过程中 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NMHC) 进行回收,并定期对油气回收装置相 关指标进行检测,加强管理,定期对油气回收设施维护,确保油气 回收系统正常运转,因此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 作方案 (环大气 2017 21 号) 中相关要求是相符的。4 、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污染防治政策的符合性 分析 3 防治要求在油类 (燃油、溶剂) 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 VOCs 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 、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 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2 、油类 (燃油、溶剂等) 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 (外) 浮顶罐, 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 VOCs 气体输送至回收 设备;3 、油类 (燃油、溶剂等) 运载工具 (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 车、油轮等) 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 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 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管网。本项目设置卸油、储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及设置 SF 双层地埋 式储油罐,并定期对油气指标进行检测,因此项目建设与挥发性 有机物 (VOCs) 污染防治政策中相关要求是相符的。5 、项目与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 试行 ) (环 办水体函2017323 号) 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为防止加油站油品泄漏, 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油站需要采取防渗漏和防渗漏检测措施,双 层罐和防渗池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的要求。本项目按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设置 SF 双层钢制油罐,项目建 成营运后,将采取分区防渗的措施进行严格管控并通过地下水观察 孔进行监控。因此项目与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试行) (环办水体函2017323 号) 中相关要求是相符的。6 、项目与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符合性分析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中第十四条: “建设对生态 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以改善生 4 态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 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底线、资源 利用上线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生态环境目标管理和生态环境准入的 依据” 。禁止引进严重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本项目属于机动车燃料零售项目,不属于严重污染、严重破坏 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项目为新建项目,评价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 提出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并报请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审批,在取得 批复后方开工进行建设,因此项目与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是相符的。7 、项目与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 (试行) 的符合性分析根据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 (试行) 第四到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我省港口布局规划以 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 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 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以及网箱养殖、旅 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 设项目;禁止在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 口, 以及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 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 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 项目;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 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保护生态 环境、已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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