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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审计实操经验】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区别公司治理是为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在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权责分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监督。其中,权责分配属于关系要素;决策、监督则属于行为要素。无论从目的还是从要素来说,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首先,内部控制的目的是合理保证公司基本目标的实现。这也正是公司治理的目的。其次,内部环境要素的核心是权责分配,而权责分配既是公司治理的关系要素,也是内部控制的制度基础。第三,内部监督要素本身就是公司治理的行为要素,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第四,内部控制的其它要素也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从功能上讲,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属于风险管理的不同环节,而企业家的基本职能就是管理风险。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是内部控制的主体。无论在公司治理还是在内部控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基本规范,董事会以及董事长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经理负责组织领导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总会计师主要负责与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资产的安全完整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与有效执行。上述规范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对上述人员职责和义务的有关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上述规定的问题是过于原则,且并不要求上述人员遵守有关监管要求。无论从内部控制规范与公司法的衔接,还是从公司法自身的完善来说,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上述人员的法定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改变无法可依、无人负责的状况。内部控制规范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密切相关。对此,公司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必要通过公司立法,对上述人员的勤勉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从内部控制规范与公司法的衔接来说,应当要求所有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信息与报告系统,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系统,并将确保上述系统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规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立法建议如下:公司(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指导和监督本公司(上市公司)信息与报告系统(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对本公司信息与报告系统(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内部控制规范还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义务密切相关。在这个方面也有一些漏洞。例如,公司法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否则,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是从批准程序上对利益冲突交易进行规范。公司法上述规定的问题在于,首先,似乎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关联个人和关联机构),他们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间接利益冲突交易)规避法律;其次,似乎不禁止上述人员及其关联方参加投票,他们如果是股东的话也可以参加投票;第三,似乎不要求上述人员披露上述合同或交易的内容及其利益关系(或关联关系),他们有可能通过隐瞒信息取得股东(大)会同意;第四,似乎不包括“公平”、“公允”等实体性规范,在“内部人”控制的公司中,仅凭程序性规范很难奏效。总之,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利益冲突交易非常复杂。除了上述人员之外,还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其中。对此,需要通盘考虑、全面规范。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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