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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3起化工企业燃爆事故的分析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针对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AQ322202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对作业安全防火、动火分析和人员职责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笔者通过对所在市内几起化工企业燃爆事故的分析,发现动火作业中保障作业安全的关键因素还是在人,在于将岗位职责落实到位。 因职责不落实引发的事故 当前因责任不落实引发的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部位的危险分析未落实。动火作业的危险性很大,尤其是在设备设施上动火,首先应对工艺设备进行了解。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规定其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动火部位情况,落实安全措施。如果作业负责人对工艺过程不熟悉,就不能较好地履职,容易产生误判断。例如:某企业给一个储罐制作顶部围栏,储罐内储存的是清洗回收水。因作业负责人对水的使用过程不熟悉,认为在水罐上动火不会产生危险,因此只安排检测人员对储罐周围环境中的气体进行了检测。但是,储罐内的水清洗过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后,会含有少量可燃气体醋酸乙烯,当时集聚在储罐顶部的醋酸乙烯与空气混合浓度已达爆炸界限,一动火,立即发生了爆炸,2名在罐顶作业人员被炸飞,导致一死一重伤。 二是作业负责人对现场检查的职责履行不到位。除动火部位外,作业负责人还应对动火作业周围环境进行危险识别,有时虽抓住了重点,但忽略了细节,也会发生事故。如:某公司在对贮槽进行检修的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首先清洗贮槽,待符合动火要求,内部气体检测合格后,接着就拖设备、忙指挥,安排动火作业,但在忙碌时却忽视了贮槽下方地面有少量溶剂甲苯残留这一情况。动火后,焊渣飞溅引燃了地面上残留的甲苯,从而引发了火灾事故。 三是监火人对动火人监护职责缺失。监火人负有动火现场的监护职责,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一家企业安排外包单位为储罐增设一根管线,要求在划定区域预制好后,用法兰进行连接。管线预制好后,外包作业人员将管线拿到储罐区与罐体进行配管,因配管有出入需要补焊,但这时作业人员并未按要求回到原指定区域内动火,而是在与罐体直接相连的管线上进行动火。因罐体内油气与管线相通,动火后立即爆炸,储罐从基础上拔起,飞出30多m,造成1死2伤。当时,对现场场所熟悉,应在动火期间全程监火的监火人离开了现场,未能阻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酿成惨痛的事故。 防范措施 为防止动火作业中的此类事故,企业应做好防范措施。 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增强责任感、责任心,组织学习相关事故案例,增强对危险作业的认知。 加强动火作业负责人资格的审查。作业负责人是动火作业中的关键人物,企业应对现有作业负责人进行审查、考核,确保他们熟悉生产单位的设备设施、工艺路线和危险源,具备分析协调管理能力,保证动火作业的全面安全。落实动火作业票中各项要求。首先,所有动火作业都应持票操作,票面上各要素应填写完整,要写明作业人的有效证件号,检测场所的具体浓度;其次,作业负责人应对票面上的安全措施到现场逐项对照查实,对设备设施、物料管线、电气线路,物品摆放,以及安全距离等进行细致检查,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强化对外来作业人员告知。化工企业许多危险作业由外包作业单位完成,虽然外包单位人员能埋头苦干,但普遍存在对复杂的化工作业场所不熟悉,对场所周边危险因素不清楚,对什么地方能动火,什么地方不能动火不很明确的现象。生产经营单位在检维修前,应强化对外包单位员工的现场危害告知义务,提高现场作业人员在化工企业作业的安全防护意识,介质不明确的管线不动,危险性不清楚的场所不去,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监护,不得擅自作业。增加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企业应进行排查,在可能产生危险的设备设施上完善警示标志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看似一个标牌,似乎并不重要,但在一些场所,如果增设一些警示标志,也许就能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如:在对储罐充装气体后,在醒目位置及时挂好警示牌,那么就能阻止误入罐的行为;对一些存在少量可燃气体、油气的水罐、碱罐上悬挂“内有可燃气体,严禁动火”等标志,施工人员就能提高警惕,不会随意在设备上动火、动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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