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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管理制度1、流出人口中的重点“三查”对象外出前,所在村(居)委员会在出具(办理婚育证明介绍信)时,应与重点管理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一式两份,村(居)、本人各持一份。2、外出前应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协议中应告知其按时寄回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3、协议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4、协议应随出随签订,有效期应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致。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1、协助“警务责任办公室”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暂住证、注销等手续,填报有关外来流动人口统计报表等工作。2、熟悉和掌握责任区内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做到“三勤”、“八知”,“三勤”即勤动脑、勤动腿、勤汇报;“八知”即知其本人、知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知其现居住地、知其暂住原因、知其家庭情况、知其计生情况、知其经济来源、知基现实表现。发现违法犯罪活及时报公安机关查处。3、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掌握责任区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制止危房、违章建筑以及无安全保障房屋的出租。4、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就业前培训指导,做好责任区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统计工作,维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5、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做好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的原始登记、注销和有关登记汇总表的填报、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三查”,发放避孕药具。6、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7、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救助工作。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有怀孕或生育的,房主应当及时报告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和个人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要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积极配合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向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与流动人口逐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屋单位的还应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单位和个人每季度应向所在地村(居)委会通报一次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和“三查”情况。、单位和个人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的,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村(居)计生专干职责1、负责流入本辖区育龄妇女的信息采集、并及时上报乡镇办。2、按乡镇办计生办要求完成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查询任务,并及时上报。3、收到流动人口反馈信息后,及时补填“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并根据新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是指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共同管理,建立联系,各负其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2、现居住地负责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把流入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常住人口计生管理,协助街道办查验婚育证明,建卡立册,与重点对象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提供相关服务。每季度协助街道办开展清理清查活动,组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三查”,搞好优质服务。3、现居住地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建卡后15天内,应及时上报街道办,与户籍地建立联系,并做好记录。4、现居住地应及时将其妊娠、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上报街道办或填写纸制信息通报单,以信件形式通报给户籍地,发现计划外妊娠应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动员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载入档案卡。5、户籍地负责督促外出育龄人口办理婚育证明,逐步实行进村入户办证,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要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返乡“三查”。6、户籍地收到流出人口现居住地的信息通报单后,应积极协助,抓好落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复信或网上反馈。7、户籍地接到通报单或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积极工作,并依法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须知、成年流出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张和(办理婚育证明介绍信)到户籍地县级或乡镇办免费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成年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日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办交验婚育证明,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告知现居住地地址和计划生育情况。、持婚育证明人的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婚育证明不完备或未持户籍地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在有效期内未办回户籍地婚育证明的,按照办法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生育的,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已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到现居住地的乡镇办进行生育登记。依法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的乡镇办进行登记。6、流入人口违反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办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任务、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的能力。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职责1、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需求为工作导向,以解决群众困难为工作重点,以群众满意为工作标准,积极发挥计生协会联系党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2、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五大职能作用。3、组织会员、群众学习计生法律、法规、协会章程,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4、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政策服务、科技服务,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社区计划生育咨询服务站规章制度及服务内容、 工作制度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培训,为育龄群众举办咨询服务活动;设立“咨询电话”,解答育龄群众提出的问题;咨询服务人员必须做到“热情、严肃、畅言、守密”耐心解答有关问题;、 保密制度严禁咨询服务人员将个人隐私和咨询内容外传,违者将严肃处理。、 服务内容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性保健知识等咨询;人口与计划生育内容的音像宣传教育;设立计划生育流动宣传袋、便民条、咨询电话号码、服务卡等,把计划生育宣传送到每一个人育龄人员手中;建立避孕药具便民服务点,设立避孕药具专柜,免费把避孕节育知识和避孕药具送到育龄夫妇手中满足和方便群众需求;举办专家咨询活动;组织一定的宣传活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志愿者服务队伍职能;计划生育、生育保健、家庭健康等宣传品的出借、出售;其他排忧解难。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责1、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社区成员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标,协助计生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社区内单位居民、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准确掌握常住和暂住育龄妇女的生育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做好账表卡册登记、信息上报反馈工作。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3、建立健全计生协会组织机构,发挥会员作用。4、向广大干部、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季度“三查”等优质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5、积极开展“创建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社区”活动;倡导婚育新风,婚事新办,促进社区文明建设。6、落实综合管理制度,会同片警、物业管理人员组织开展社区流动人口的清理清查。7、热情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为使居民依法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居民自治公约:第一条 居民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二条 全体居民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自治公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做到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相统一。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积极签订自治协议。 第三条 居民应积极主动参加社区人口学校开展的计划生育培训和宣传服务活动,树立新的婚育观念,提倡优生优育,杜绝近亲结婚和早婚早育。 第四条 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半年一次的免费妇检和每两年一次的免费生殖健康检查。 第五条 居民外出务工、经商须与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已婚育龄妇女的,必须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参加妇检,每年寄回不少于四次妇检证明。 第六条 居委会应做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宣传各种避孕节育措施的优缺点,指导已婚育龄妇女选择安全、有效、适宜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 居民不能容留外来人口在本居民区躲生或超生,否则,由计生部门依法处罚外,居委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凡新生儿出生需在5天内向现居住地单位或居委会及流入地计生部门申报出生。 第九条 孕妇不得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几采取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收回其生殖健康服务手册,并按区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居委会对独生子女户优先推荐和安排就业,属困难户优先纳入社区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社区计生协会的作用,全面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居委会要搞好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公开本社区辖区生育、节育及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处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除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外,社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积极支持居民自治工作,带头履行居民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公约的居民,居委会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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