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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规定、受理工作程序和规定、办理工作程序和规定、业务流程、业务文献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本标准合用于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本领项由市局实行。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23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2023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23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23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版)2023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印发的告知2023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23413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2023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23632号北京市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2023年12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232743号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2023年3月2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2321号3 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a)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23)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国家发改委(2023)第40号令:1)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2) 限制新建项目: 2023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b) 北京市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京发改20232743号):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木质刨花板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申请规定4.1 申请人资格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a) 申请人应为公司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1.3 申请人应是人造板(非地板类)(涉及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人造板,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4.1.4 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a) 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b) 对投资建设限制类所列的国家严禁投资项目的(限制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献,可以提交办证申请:1) 公司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行前(按表4.1.1中相应的限制日期前)建设的生产项目,现提出办证申请的公司;或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因素未准时申请期满换证的公司;2) 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公司,并提出办证申请的;3) 公司收购(涉及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公司,并提出办证申请的;4) 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进行搬迁(涉及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5) 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c) 对北京市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目录所列的核准类,申请人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献,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表4.1.1 人造板(非地板类)发证产品序号产品单元备 注淘汰类规定产业政策限制类/核准类规定1胶合板GB/T 9846.3-2023中7.2b和c分类的普通平面胶合板2刨花板GB/T4897.1-2023中3.2和3.3定义的且按4.6分类的木材刨花板1、2023年12月2日以后不得新建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2)2023年12月2日前已有的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经市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核批后,允许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采用措施改造升级。3定向刨花板LY/T 1580-2023中3定义的定向刨花板4中密度纤维板GB/T 11718-1999中3.2和3.3定义的中密度纤维板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1、2023年12月2日以后不得新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项目;2)2023年12月2日前已有的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项目,经市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核批后,允许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采用措施改造升级。5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GB/T 15104-2023中3.8和3.9定义的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6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GB/T 15102-2023中3.1定义的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7细木工板GB/T 5849-2023中4.4a分类和命名的室内用细木工板4.2 申请人责任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全许办202321号的规定规定;应按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中的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有取证条件。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在网上可浏览或下载。b)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c) 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规定和示范文本。d) 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所有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告知书上。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规定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毕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告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新办 (见表4.3.1)申请人初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因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因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4.3.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4.3.2.1)。-如迁址; 增项(涉及增长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长产品品种、增长生产地、集 团公司增长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查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规定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因素,重新设立公司。4.3.2.2 申请人的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2.2)4.3.3 补领证书(见表4.3.3)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4.3.4 期满换证(见表4.3.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公司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初次申请的规定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4.3.5 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4.3.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不再从事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表4.3.1 新办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规定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原件(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规定和示范文本规定,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记);(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1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原件(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2)填写规定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规定,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表不填;(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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