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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南溪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白沙黎族自治县南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 一 九 年 七 月12目录1.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2.1法律、法规和规章1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21.3适用范围31.4预案体系与衔接性31.5工作原则5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6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62.2现场应急指挥部112.2.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112.2.2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112.3现场应急工作组123.应急响应153.1信息收集和研判153.1.1信息收集153.1.2信息研判与会商153.2预警163.2.1预警分级163.2.2预警的启动条件16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183.2.4预警行动203.2.5预警解除203.3信息报告与通报213.3.1信息报告程序213.3.2信息通报程序213.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223.4事态研判233.5应急监测233.5.1应急监测程序23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23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253.6.1明确排查对象253.6.2切断污染源263.7应急处置27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273.7.2供水安全保障28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28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293.10响应终止293.10.1应急终止条件293.10.2应急终止程序304.后期工作324.1后期防控324.2事件调查324.3损害评估324.4善后处置335.应急保障335.1通讯与信息保障335.2应急队伍保障335.3应急资源保障345.4经费保障345.5其他保障356.附则366.1名词术语366.2预案解释权属396.3预案演练和修订396.4预案实施日期397.附件40附件1白沙县南溪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批复文件40附件2白沙县南溪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45附件3外部救援机构通讯录46附件4县各部门应急物资清单47附件5评审会签到表及专家意见50附件6修改说明53附件7专家复核意见函54附件8各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复函55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白沙黎族自治县南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警、控制和处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 号);6.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7.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2 号);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9.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6 号);10.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31 号)。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4. 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琼府办201614号);5. 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2018年第1号);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1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1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13.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1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15.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16.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17.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白沙黎族自治县境内南溪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及南溪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 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1.4 预案体系与衔接性一、预案体系本预案实施主体为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属执行预案,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各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联动发挥效能,指导南溪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水源地应急预案体系的纲领,是政府为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急预案涉及多个组织与部门,特别是突发环境事故时不可能完全确定其属性,使应急救援行动充满变数,多数情况下,应急救援行动都必须寻求外部力量的救援。因此,政府各部门与各相关救援单位间的联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预案确定联动机制如下:1、与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保持联系,安排和落实专门值班人员,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密切联系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迅速出动,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2、建立通讯联络手册,加强与应急救援联动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合作。3、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并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演练或者指导,提高应急联动的融合度和战斗力,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事故。4、各救援部门根据应急处置流程和职责的要求,熟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二、应急预案衔接性当南溪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同时结合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事的生产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涉事的邻近市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的相互联动、衔接。水源地发生突发事件需及时上报县政府,当事件超出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时,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统一指挥。本预案与各级/类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关系详见图1.4-1。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白沙黎族自治县南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图1.4-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系1.5 工作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开展工作。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立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构成如下:设立应急指挥部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4名,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并在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下设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体系组成人员如下: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人民武装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牙叉镇镇政府、元门乡乡政府、电信部门等。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表2.1-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日常职位或部门日常职责应急职责总指挥分管副县长(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2)负责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2)贯彻执行县政府及省政府的应急指令;(3)负责发布红色预警信息;(4)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5)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6)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4)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5)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6)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临时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其他职责见章节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4)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善后工作;(6)负责信息报告。成员单位县消防大队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县公安局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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