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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本条款于2010年6月2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人保财险(备-意外)2010主42号)。1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被保险人年龄在3周岁(释义见6.1)至7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1.3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1.4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或丧葬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释义见6.3)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5)、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境内旅行期间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别的县级行政管辖范围或直辖市目的地进行境内旅行之日。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期间届满之日;(2)被保险人完成境内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日。2.1.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6)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2.1.3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7),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2.1.4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6.8)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在投保人另行支付相应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扩展承保急性病(释义见6.9)医疗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急性病发作,且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5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对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急性病发作之日(适用于扩展承保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的)起90日。(2)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3)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1.5丧葬费补偿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身故的,保险人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为准)。如就地安葬的,为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住所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2.2责任免除2.2.1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0)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2)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3)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4)被保险人违背医嘱或为了接受治疗而旅行; (15)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 (16)法定传染病(释义见6.10); (17)恐怖袭击。 不扩展急性病医疗还包括: (1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11)。2.2.2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12)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13)、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4)、攀岩运动(释义见6.15)、探险活动(释义见6.16)、武术比赛(释义见6.17)、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8)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高风险的活动期间;(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7)被保险人日常工作及上下班期间;(8)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9)期间;(9)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10)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期间;(11)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期间;(12)被保险人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2.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额、丧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飞机舱门,因飞机坠落、起火、爆炸或与其他物体碰撞导致身故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倍。非职业性、非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30%;非职业性、非竞技性高风险运动医疗保险金额为医疗保险金额的30%。2.4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如由于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中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原定旅行延误或延长,保险期间将自动延长,但最多延长5日。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交费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3.2 年龄申报义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20)。3.3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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