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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考试辅导(十五)第十八章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局部,属于经济根底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识关系的组成局部,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识关系的组成局部,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根底,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劳动关系以乐观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惟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3、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精神财宝和行为,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肯定的行为和财物。4、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需满意两个条件:到达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力量、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5、劳动法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别工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运发动和艺徒外,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需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力量是成为劳动者的先决条件。6、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其实质是成为用人单位治理下的从事劳动并以此猎取劳动酬劳的自然人。7、用人单位的权利有:劳动用工权(招工权和用人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工资奖金安排权。其次节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1)从社会保险责任分,主体有:国家、社会保险的治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2)从保险业务分,主体有: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受益人、治理人(依法负有治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治理部门)、监视人。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效劳行为。3、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毁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毁灭的缘由和条件。第三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1、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特别性。(依据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和调解)(2)专业性。(3)国家强制性。(4)程序性。(5)必需有说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2、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根本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公平。(3)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3、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根本要求:合法、精确、准时。4、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主要根本原则:(1)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2)同位法中特殊规定高于一般规定。(3)同位法中新规定高于旧规定。(4)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殊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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